103092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分抵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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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1,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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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分抵免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學則及 相關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分抵免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辦理抵免科目學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一、轉科(組)學生。 二、轉學生。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四、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五、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第四條 必修、選修科目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相近者,可予抵免。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類科相同者,必要時得酌予抵免。 四、共同科目各學群內選開科目得互為抵免。 五、校訂科目得以已修習及格之必修或選修科目學分,列抵免修。 六、專科部五年制4、5年級及專科部二年制之科目學分得依第四條第 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互為抵免。其他特殊情形得經各科審查後,必要 時酌予抵免。 七、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必要時得經甄試後再予抵免。 第五條 學分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以少抵多者,其缺修學分依下列原則 處理: 一、原校或原科(組)所修相等於部定之科目學分,抵免轉入後本校或科 別自行提高之科目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二、如為部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達2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 分超過2學分(含)以上者,應補修。 三、如為校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達2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 分超過2學分(含)以上者,由本校各科自由決定。 四、如為校定選修科目學分,得免修。 第六條 辦理學分抵免,免修學分上限應為部訂最低畢業學分的五分之一,且需 符合在校至少修業1年及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之規定。各科及軍訓教官等 教學相關人員應依據本辦法辦理學分抵免審查。 第七條 轉學或轉科(組)生,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不得減少; 在 原校(科)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經轉入後非該科(組)所修之科目,可 列為選修學分計算,唯至多以該轉入科(組)畢業選修總學分四分之一為 限。 第八條 新舊課程交替時,學生因缺修、轉科(組)、轉學、休學、復學、降級等 需重(補)修科目均以新課程為主;新課程無原規定科目,得以相近科目 抵免之,必要時可跨科、跨年制或跨部選課,如無法跨科、跨年制或跨 部選課時,應以選修學分補足。 第九條 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 一、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不得少於9學分。 二、申請科目學分抵免者除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外,其畢業總學分、共同 科目各學群、專業基礎科目、專業核心科目所修學分數均須達到部 訂最低學分數,但校訂必修科目由本校各科自行決定之。 第十條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部 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自行核處。 二、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依新課程標準及左列規定 重 (補)修: 1.課程為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或未開設之科目學分得 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或免修,由本校各科自行決定之。 2.該科目在新課程之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時,得免修不足之學 分。 3.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 及格者,得免修。 4.學生於第2學期復學時,對於有學習先後順序之全學年必修 科目,得由本校決定是否補修先修科目。 5.其他科目抵免及修習學分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左列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 讀,但至少須修1年,始可畢業。 一、重考入學新生。 二、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第十二條 已取得專科學校(含)以上學位之重考入學學生、他校相同科(組)轉學 生、本校進修推廣部選讀生及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及曾在本校具有學籍者,畢(結)業年限或其修習及格課程未超過5年 (含5年)者,可不受第六條免修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 第十三條 體育以抵免轉學前應修者為限,入學後每學期應修之體育不得減少。 第十四條 抵免科目學分申請經教務組複核後,應即通知學生所屬之各科(組)辦 公室及學生本人。 第十五條 學生入學前曾在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同級學 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視實際情形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十六條 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備 註抵免情形或併存原成績表。 第十七條 本校學分抵免於每學年第1學期辦理為原則。 第十八條 學生經抵免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但至 少需修業1年,始可畢業。抵免學分數滿25學分得提升編級為2年級。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教育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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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16: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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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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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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