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0-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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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臺教授體字第1030036802號函備查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 細則第十九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十九 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技專校院單獨招生處理原則,訂 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單獨招生,依規定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公開、 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明定招生系、組(學位學程)、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名日 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評分標準、試場規則、錄取方式、報到程序、 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 二十日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 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四條 本校單獨招生名額,係依據教育部核定單獨招生之系、組(學位學程) 及名額辦理,並明訂於簡章中。 第五條 報考資格: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定具有同 等學力者(詳細報考資格依招生簡章所列者為準),且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或經歷之一: 一、具備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甄審、 甄試資格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 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 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 競賽,並持有證明、參賽紀錄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第六條 招生考試之項目得包括書面資料審查、術科考試及其他型式,各種考試 項目所占總成績比例經本會審議後,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如採面試、術 科或實作方式,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本會決 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 由。 第七條 錄取原則: 一、凡符合本委員會決定總成績之最低錄取標準者,得按考生總成績 擇優依序分發至各招生系別額滿為止。 二、考生成績未達本委員會所訂之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以備取生依 序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四、考生成績總分相同時,依簡章所定之參酌順序,依次比較考生成績 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 五、錄取名單經提本會確認後公告,並應將相關資料妥善保管以備教 育部查核。 六、各學制班別招生須增額錄取者,由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 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新生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教育 部得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調整該校系下學年度招 生總量。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 教育部核定後辦理。教育部得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 調整該校系下學年度招生總量。 第八條 本招生考試於報名截止後,各系(學程、科、組)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委員 會所訂定之最低報名 20 人數時,得不舉辦該系(學程、科、組)之入學 考試,報名費無息退費;另經已報名考生同意,得輔導轉報同一學制相 關他系。 第九條 錄取生應依據通知單規定之日期辦理報到手續,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 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其缺額,至招生額滿為止。 第十條 考生錄取後,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 已參加當學年度技術校院及大學各種入學管道並獲錄取者,若經本 招生錄取,於入學前須繳交放棄原錄取學校之錄取資格聲明書,並填 妥切結書,違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招生考試,如參與人員為報考學生三親等以內親屬時,應自 行申請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辦理試務工作 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 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 第十三條 考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時,其申訴方式、申訴期限、處理程序及 方式等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十四條 招生經費收支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考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得備妥相關資料於事件發生日起7 日 內,向本會申訴,本會悉依本校招生糾紛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於 1 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 訴人行政救濟程序。考生報考之相關資料至少保留一年,但依規定提 起申訴或行政救濟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04月11日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5月05日臺教授體字第1030012587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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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1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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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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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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