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01-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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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5,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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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01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民主素養、提升學術研究 風氣、促進學校進步、拓展人際關係、擴大社會關懷,特依據大學法第 33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30條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為Student Association of Yuanpei University of Medical Technology,簡稱「元培醫 大學生會」;會址設於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第三條 本會對內代表全體會員,為學生最高自治組織;對外代表本校學生。 第四條 本會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學生公共事務。 二、對外代表全體會員參與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 校性學生活動。 三、統籌本會財務之運用、稽核。 四、對本校學生事務有建議權,並得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 推選代表參與本校會議,其推選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具有本校在學學籍之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得依規定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及副會長。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與活動。 三、被聘任為本會幹部。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會之決議。 二、繳納學生會會費。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1人、副會長1至2人,任期1年,自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 日止,連選得連任1次。會長及社團幹部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或系學會之 負責人。 第十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綜理會務,並得依本校組織規程之 規定出、列席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有關之會議。副會長應協助會長 處理會務,並得參加前項所定之會議。 第十一條 會長有依本章程規定執行會務、提案及公布學生自治規章之權。 第十二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至原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因故無法依本章程規定程序產生時,得由學務處課外活 動指導組輔導辦理補選。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本會分設行政部門,各部門置部長1人及秘書部,置秘書部長一名。 一、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領導行政部門綜理會務之權力。 (二) 依本規程之規定發佈法規、命令。 (三) 任免行政部門首長。 (四)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簽定條約。 二、秘書部之職權如下: (一) 負責學生會辦理之各級會議議程之整合與紀錄。 (二) 負責公告召集各級會議。 (三) 負責辦理學生會各項活動簽呈傳遞審核作業。 (四) 負責學生會內各項文書處理與建檔。 (五)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邀請卡之發放。 (六) 若學生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因故辭職得依職權進行代理 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公關部之職權如下: (一) 負責學生會與校內各社團、系學會之間之聯繫與交流。 (二) 負責校外社團、特約商店、贊助廠商的聯繫與簽約。 (三) 負責各單位之通訊錄資料整理。 (四)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之招待人員。 四、財務部之職權如下: (一) 掌管學生會經費之收入及支出;預算及決算;稽核各單位社 團補助款項之支用項目、登記。 (二) 負責學生會及各社團之器材、耗材核銷事宜。 (三) 負責學生會及各社團、系學會辦理活動之經費審核、核銷。 (四) 統整及公告每學期帳冊,以昭徵信,以重權責。 五、器材部之職權如下: (一) 負責學生會所有器材出借事宜。 (二) 負責學生會及社團、系學會大型晚會活動之燈光、音效等技 術之支援及器材之使用。 (三) 負責各社團、系學會器材清單整合與管理之清查。 (四) 負責全校技術性之專業人才培訓工作。 六、美宣部之職權如下: (一) 學藝組: 1.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之海報製作與張貼。 2. 負責籌辦全校文藝獎徵文比賽。 3. 負責推動暨辦理學生會各項學術性活動。 4.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之場地佈置。 (二) 新聞組: 1.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之邀請卡設計與製作。 2. 負責校刊-杏輝之編輯、製作與出版。 3. 負責協助及維護各社團、系學會之網路連結。 4.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之宣傳。 5.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之攝影。 七、活動部之職權如下: (一) 負責執行學生會舉辦之各項動態性活動。 (二) 負責協助各社團辦理全校性活動。 (三) 負責籌劃及辦理各項校際性活動。 八、社團部之職權如下: (一) 負責各社團活動資料的審核與存查。 (二) 負責各社團辦公室之管理。 (三) 負責辦理社團招生及社團評鑑等事宜。 (四) 負責協助各社團辦理成果展。 九、權益部之職權如下 : (一) 負責全校學生權益之增進與維護、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二) 負責彙整及反應全校學生之相關權益問題並作為申請管道。 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首長由會長任命,並依規定向會長負責,出缺時,其任命程 序亦同,本會以上述行政部門一處八部為主,會長得依實際需要增減 部門,各級幹部任期均為與會長相同,自本屆會長就職日至交接日, 任期一年。 第五章 學生議會 第十六條 本會設學生議會,代表全體會員行使監督學生會會費職權。 第十七條 學生代表由各系學會推薦一位代表,任期為1年。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召開期初大會,及每學期期末考前2 週召開期末大會,對行政部門所提之計畫行使同意權及收支預算、決 算案。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九條 參選人由各系推派人選,可由各不同科系自行搭配並經由導師及系 主任推薦,或由各行政單位推派,且須具備以下資格:為本校在學學 生(不含實習及畢業班級),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達65分(含)以上, 且未有不及格之科目;前一學年操行成績平均達75分(含)以上。由全 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選舉結果採相對 多數者當選。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應經當學期各班班代2/3以上連署提議,並經 學生代表全數出席投票,3/4以上贊成則罷免之。會長、副會長任期 內罷免之提議以1次為限,本會罷免案經通過後,由學生議會辦理補 選。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於候選人登記期限截止,而仍無會員登記參 選者,由學生議會辦理補選。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如距任期屆滿之日達180天以 上時,應舉行會長、副會長補選。 第七章 財 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經費之收取、籌募與分配運用,由學生會自治 會費管理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並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 組輔導與稽核。第二款學校經費之補助與使用,由學務處課外活動 指導組審議及稽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凡校內各級學生組織所訂之法規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學生代表總額1/2以上連署提議,並經學生代 表全數出席,2/3以上決議,送交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議決。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 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04月0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4月15日法規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4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3日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10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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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3: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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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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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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