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42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升等資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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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09,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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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升等資格標準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4日共教會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4月29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使教師升等 有所依據,特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規定,訂定元培醫 事科技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升等資格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二條 本委員會各級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於本校連續任教滿1 年,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 研究與服務等成績優良者。 二、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擔任講師滿3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 擔任助理教授滿3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者應擔任副教授滿3年以 上之服務年資;升等年資得計算至申請升等之學期結束止。 兼任教師於本校連續任教滿2年以上且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資格者得申 請升等;升等所需任教年資,依照專任教師升等所需年資加倍計算。 第三條 申請升等之專任教師於申請當學年度前3年教師評鑑中至少2次教學與 服務之未加權原始成績在院排名前65%,且教學、服務任何一項成績皆 達70分以上。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第四至七款得免接受教師 評鑑之教師,則不受此限。此類教師可於申請升等前依符合之年限抵扣 次數。 教師評鑑成績未達3次者,其教學與服務之未加權原始成績則均應在院 排名前65%。 第四條 副教授申請升等教授須符合下述各款之規定: 一、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修讀碩、博士期間之研究成果不計),須於 取得副教授資格後且於送審前5年內,累計達6篇(含)以上;其中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或已被接受)於SCI、SSCI、EI、A&HCI、 FLI、ELI、TSSCI、THCI、THCI Core等期刊論文至少2篇(含)以 上,餘應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須為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教師專長為人文社會者,應至少有一本單一作者經審查通過且出 版之專書,及發表於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至少2篇,並為通訊 作者或第一作者。 三、教師專長為體育者,應有發表於體育暨健康等具審查制度之期刊 論文至少2篇,並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四、藝術組教師:以藝術類著作為代表著作時,得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 校藝術類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五、申請前3年應有至少2件計畫(科技部或產學合作等),每件至少9 萬,總金額在18萬以上。 第五條 舊制講師或助理教授申請升等副教授須符合下述各款之規定: 一、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修讀碩、博士期間之研究成果不計),須於 取得助理教授(或舊制講師)資格後且於送審前5年內,累計達5篇 (含)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或已被接受)於SCI、 SSCI、EI、A&HCI、FLI、ELI、TSSCI、THCI、THCI Core等期刊 論文至少2篇(含)以上,餘應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申 請升等之代表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教師專長為人文社會者,應至少有一本單一作者經審查通過且出 版之專書,或發表於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至少3篇,並為通訊 作者或第一作者。 三、教師專長為體育者,應有發表於體育暨健康等具審查制度之期刊 論文至少2篇,並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四、藝術組教師:以藝術類著作為代表著作時,得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 校藝術類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五、申請前3年應有至少2件計畫(科技部或產學合作等),每件至少9 萬,總金額在18萬以上。 第六條 講師申請升等助理教授須符合下述各款之規定: 一、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修讀碩、博士期間之研究成果不計),須於 取得講師資格後且於送審前5年內,累計達4篇(含)以上;其中以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或已被接受)於SCI、SSCI、EI、A&HCI、 FLI、ELI、TSSCI、THCI、THCI Core等期刊論文至少2篇(含)以 上,餘應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須為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教師專長為人文社會者,應至少有一本單一作者經審查通過且出 版之專書,或發表於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至少2篇,並為通訊 作者或第一作者。 三、教師專長為體育者,應有發表於體育暨健康等具審查制度之期刊 論文至少2篇,並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四、藝術組教師:以藝術類著作為代表著作時,得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 校藝術類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五、申請前3年應有至少2件計畫(科技部或產學合作等),每件至少9 萬,總金額在18萬以上。 第七條 經學校同意進修之講師,取得學位後之首次升等申請,或新聘教師(無 教育部證書者)之首次證書申請,不受本辦法所訂資格標準之限制。 第八條 教師升等送審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送審代表作、參考著作、500 字左右之代表作中文摘要、教育部所頒發之原級教師證書影本、本 校原級聘書影本、合著證明書、兼任教師之專職服務證明書等文件 依教評會程序辦理。 二、各類升等作業時程如下: (一) 以著作升等講師、助理教授或副教授 1.申請人提出時間:每年6月、12月。 2.中心教評會召開時間:每年8月5日前、2月5日前。 3.共教會教評會召開時間:每年10月15日前、4月15日前。 (二) 以著作升等教授 1.申請人提出時間:每年4月、10月。 2.中心教評會召開時間:每年6月5日前、12月5日前。 3.共教會教評會召開時間:每年7月10日前、1月10日前。 (三) 以學位升等者,取得學位證書後即可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標準經本委員會教評會、校教評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9月23日共教會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29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共教會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4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2月20日共教會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3月29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0日共教會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9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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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1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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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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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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