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09月02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0日共教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2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之規定,訂 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 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 之初審。 三、教師赴國外機構教學、進修及研究申請案之初審。 四、教師申請延長服務之初審。 五、其他教師權益有關事項之審議。 第三條 本會由委員5或7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含)以 上,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外,並由中心會議自本中心助理教 授以上教師中推選候選委員6至9人,報請共教會召集人圈選之。 但本中心委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人數未達5人時,得遴選校內性 質相近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教師擔任之。 惟所推選之委員候選人為助理教授者須於本校任教至少滿5年以上之 教師。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 1 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變動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本會委員時, 視為自動辭職。由本中心另行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會議。 第七條 本會會議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九條 本中心教師不服中心教評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到通知15日內以書面向 共教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覆以1次為限。 第十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共教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 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04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共教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1月2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7月11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7月17日共教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8月29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3月19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4月03日共教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4月24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3日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0日共教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9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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