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光宇藝術中心場地租借用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光宇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盼 藉由多元化的展演內容與相關活動,提升藝術風氣,以充實本校師生及 社區(社會)人士之美感經驗及人文素養,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光 宇藝術中心場地租借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場地提供個人或團體舉辦具學術、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 電影、攝影等藝術展演及研習活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國家重要考試 證照說明會及推廣文化及有關之社教活動,凡活動目的符合本中心設 立宗旨者,均得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第三條 個人或團體欲申請使用本中心展覽場地須於使用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經本中心審核結果函覆申請單位或個人,本中心可視情況彈性調整展 期。 校內單位因公務需使用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展覽場地租借方式: 一、為維護展覽檔期之運作及場地之整潔,凡通過申請者由本中心確 定檔期後,需繳交保證金一萬元整,展覽結束後經確認場地及其他 相關設施完好無誤者無息歸還。 二、展覽場地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 理場地,並恢復原貌,若有損壞,應負修繕或賠償責任。 三、因應展出需求而欲改變展覽場地者,須與本中心協商獲得同意後 始得辦理。 四、展出期間,使用者自行負責展品安全之維護。 五、展覽場地租借費用依本校相關規範辦理。 第五條 演藝廳場租借方式: 一、凡音樂、戲劇、舞蹈、電影等表演藝術節目及相關講座可優先申請 使用。 二、演藝廳開放時段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晚間 七時至十時;如遇特殊情況經本中心同意可延長時間。 三、本中心設備均由專人控管,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使用本 中心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四、展演活動經本中心審核同意使用者應預繳保證金一萬元,活動結 束後場地確認無損後,無息歸還。 五、展演活動如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請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中心,可退還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或本中心 有特殊需求需收回使用則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 六、演藝廳場地租借費用依本校相關規範辦理。 七、展演活動如欲設置售票處,或張貼海報、暫搭建物等,需經本中心 同意。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申請者之申請或停止其使用場地: 一、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團體。 二、違背法令者。 三、有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四、經本中心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造成場地秩序 紊亂者。 五、各種政治、宗教儀式活動。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辦法者。 第七條 展出期間如有標價或任何商業行為,應在申請租借用時說明,獲審核同 意後,於活動結束後,應繳交其營業總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金 額。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06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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