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7-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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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30185928號函備查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第二專長,增加其畢 業後就業技能,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暨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則第 十三條之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得互為輔系,受理學生申請。 第三條 本校四年制各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得自第二學年起至第三學年 第一學期止申請修讀輔系。申請者經核准後始得修習。 第四條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須於修畢第一學年課程,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起開學 後至加、退選期限內,持在校歷年成績表與申請書,經主系及輔系主任 審查其確具選修輔系能力,審查同意經教務處核准後,於該學期加、退 選截止前選定輔系課程。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該系專業必修科目表為依據,各系設置輔系時應指定輔 系學生必修專業科目20學分以上為輔系課程。 第六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七條 凡選修輔系之學生,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及輔系課程學分合 併計算於該學期學業成績內,如有所選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依照學 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輔系專業科目如與主系專業科目相同時,不得計算為輔系學分。並應 徵求輔系系主任同意,另在其他輔系專業科目中,選修規定學分補足之。 第九條 凡選修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均應加註 輔系名稱。 第十條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專業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中英文學 位證明書、歷年成績單、畢業生名冊均應加註輔系名稱;於規定延長修 業年限屆滿時尚未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證件不予加 註輔系名稱。 第十一條 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加修輔系科目學分時,應於該學期加退選期 限內,填具放棄聲明書,經主系及輔系系主任同意後,得放棄選修輔 系資格。放棄修讀輔修資格者,其所修輔系課程應視為選修科目並送 教務處備查。如修業年限未屆滿而欲留校補修輔系科目與學分,應於 應屆畢業最後一學期加退選期限內辦理延長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凡選修輔系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其主系應修最低畢業科 目學分內如有選修科目學分不足時,得申請放棄選修輔系資格,經主 系主任核准,可以其所選修輔系之科目學分補足者,主系准予畢業; 若仍無法補足者,應令退學且均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資格之證明。 第十三條 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需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學 雜費;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應繳交學分學雜費或全額學 雜費依部訂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01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0月0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5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6月1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2008861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2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01923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09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70201272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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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14: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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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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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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