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7-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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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30185911號函備查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培養第二專長,增加其畢 業後就業技能,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學位授予法第四條暨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元培 醫事科技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四年制各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得自第二學年起至第三學年 第一學期止申請修讀其他系為雙主修。申請者其歷年學業成績名次須 在該班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內,經核准後始得修習。 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須於修畢第一學年課程,次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 至加、退選期限內持歷年成績表與申請書,經主系及加修系主任審查同 意,並經教務處核准後,於該學期加、退選截止前選定加修系課程。 第三條 本校學生加修輔系滿一學年以上,經主系及輔系主任同意,得向教務處 申請將所修輔系改為雙主修。 第四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應修滿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學分與最低畢業學分數 及加修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若加修系必修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 相同者可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但至少仍須修畢加修系所規 定之必修科目學分數之三分之二,始准取得雙主修資格。前項所稱最低 畢業學分數及必修科目與學分,依申請學生入學年度報部備查之課程 為準。 第五條 加修系之專業必修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應依照其規定修習。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每學期所加修系之科目與學分與主系之科目與學分 應合併計算於該學期學業成績內,一併登載於主系該生歷年成績表內,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依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加修他系科目學分時,應於該學 期加退選期限內,填具放棄聲明書,經主系及加修系系主任同意後,得 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並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 前項已核准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已修之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 規定得准予核給輔系資格。其未達輔系資格而加修系之專業必修科目 經主系認可報請教務處備查後,得視同主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 充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之學分。 第九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屆滿二年,已修畢主系之應修科目 學分,而未修畢加修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者,最多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 學年,若仍未能修畢加修系必修科目學分者,本校即取消其雙主修資格, 以主系資格畢業,但其所修科目學分仍可以視同放棄雙主修之方式處 理。 第十條 凡修畢雙主修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取得雙主修資格者,其中、 英文歷年成績單、學位證書、中、英文學位證明書及畢業生名冊,均應 加註雙主修系名稱。 第十一條 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屆滿二年尚未修足主系規定之科目學分,不論 其是否修足加修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應令退學且均不得申 請發給有關雙主修資格之證明。 第十二條 學生修習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需另行增開班者應繳交學分 學雜費,學生因修習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應繳交學分學雜費或全 額學雜費依部訂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公布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01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0月0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5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6月19日台技(四)字第092008861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2月05日台技(四)字第096001923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09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70199999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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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14: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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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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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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