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04月22日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7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50065818號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僑生及港澳生多元管道入學, 辦理申請入學單獨招收僑生,依據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收僑 生及港澳生回國就學單獨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 學單獨招生,負責審議招生規定、招生名額、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 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及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 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本規定所稱港澳生,指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 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 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前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之規 定辦理;第二項港澳生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 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回國就學者, 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當年度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 截止日為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 日始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者填具切結書後,受理其申請。 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且不 得招收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 之僑生及港澳生。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港澳生身分認 定,由教育部為之。 第四條 僑生及港澳生具高中畢業資格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具學士學位 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另符合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申請本校學士班或碩士班。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第五條 符合前揭資格者,應於每年申請截止期限前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本校申 請入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具僑生申請資格者,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 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 明文件。 四、各系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 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六條 受理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時,於核驗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務主 管機關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並經審查或 甄試合格者,由本校發給入學許可。 第七條 本校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名額,以該學年度核定日間學士班招生名額外 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扣除該學年度核定提供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僑 生名額。如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管道未分發完之名額得予流用,並明定 於招生簡章內。本校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 之情形者,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第八條 招生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提經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明列於招生 簡章內,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及港澳學生專班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報教育部 核定。 第九條 僑生及港澳生經核准入學後,以當學年度入學為原則,其註冊與選課等 程序比照本校一般學生辦理;若無法如期來校就讀者,申請保留入學資 格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僑生及港澳生不得依本規定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 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第十一條 僑生及港澳生在學期間一切費用,應自行負擔;其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本校所定本國生收費基準辦理。 第十二條 僑生及港澳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 學業、生活輔導考核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僑生及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其身分。 但畢業後經學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 後一年,中止其身分。僑生及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 學或復學後,恢復其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於國外大學肄業,符合報 考本校學士班轉學資格者,得依規定申請轉入本校學士班相銜接之 二、三年級就讀。 第十四條 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 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 及教育部。僑生及港澳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 學生身分者,本校應即通報。 第十五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 來臺就學辦法與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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