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2-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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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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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01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本校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依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 理案件審議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位論文,係指本校依學位授予法所授予碩士學位之論文。 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指以下各款行為之一: (一) 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於學術行為剽竊他人著作。 (二) 於學位授予要求之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中有抄襲或 造假、變造等舞弊情事。 (三) 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他人抄寫(製)學位授 予要求之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四)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經本校學術倫理審查委員會認定者。 以上各款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認定,須經本校相關學院組成之學術倫理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定。 四、本校教務處為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檢舉案之受理單位。對於具名且具體 指陳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檢舉,教務處應將相關資料送請被檢舉人所 屬學院依本要點辦理,未具名之檢舉一概不予受理。 所屬學院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三個月內 完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檢舉案於調查結果作成具體決議前, 應以保密方式為之,對於檢舉人身分應予嚴格保密。 五、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被檢舉人所屬學院及系(所)主管、相關系(所) 教師代表、其他校內外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組成,並簽請校長同 意。所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前項教師代表、學者專家及校外公正人士的產生,由所屬系(所)主管各推薦 三至六名代表,陳請校長圈選;審查委員會委員身分應予保密。 六、本會應本公正、客觀、明快及嚴謹之原則,審理本校學生涉及學術倫理之案 件。 七、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且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審查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校內相關業務單位代表或被檢舉 人之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列席說明。 八、審查委員會對於受理之案件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於規定期限內針對檢舉 內容,提出答辯書或親自到場陳述意見。被檢舉人逾期未提出答辯書或未親 自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 對於檢舉內容及陳述意見,審查委員會得送請專業領域學者或專家二人以 上審查,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提供審查委員會審定之依據。 檢舉案件如涉及學位資格認定,得加送原口試委員或原審查委員再審。審查 人及相關人員身分應予保密。 九、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人及相關承辦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關係或情事之 一者,應予迴避: (一) 三親等內血親。 (二)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 學位論文指導關係(含等同於學位論文之其他種類作品)。 (四) 工作關係(含教學及研究助理工作)。 (五) 學術合作關係(含共同發表)。 (六) 利害關係。 (七) 依其他法規應迴避者。 十、審查委員會於審定完竣後,應做成具體決議陳校長核定,並以書面通知 檢 舉人與被檢舉人有關處理之結果與理由,並具明申訴之期限。 十一、經審查委員審定確認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應予撤銷其學 位,並公告註銷、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 經審定未達前項程度,但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審查委員會得限期要 求被檢舉人修正、公開道歉或採取其他適當之處置。 十二、教務處應以書面將審查委員會作成之具體決議,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有關處理之結果。其行為有違反其他法令者,教務處應另行通知相關單位 依相關法令處理。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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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15: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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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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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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