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運用教學資源,擴展學生學 習領域,提昇學生就業能力,依據本校學則及開課辦法相關規定,特訂 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分學程應以具有統合性、完整性為原則,並鼓勵不同學術領域教學研 究單位參與。 第三條 各學術單位設置學分學程應依本辦法訂定施行細則,其內容包括學分 學程名稱、教育目標、課程設計及學分數、修讀資格、人數限制、申請 及核可程序等項目,並經校課程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條 各學分學程最低修讀學分,由學分學程設置單位訂定之。 第五條 學生修讀學分學程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經核准 後始得修讀。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由學分學程設置單 位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六條 學生修讀各學分學程其成績計算方式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並 得載明於歷年成績表中。 第七條 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修讀學分學程時,應填具放棄聲明書,經系主任 同意後,得放棄選修學分學程。如修業年限屆滿而欲留校補修學分學程, 應於應屆畢業最後一學期加退選期限內辦理延長修業年限。 第八條 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之科目以隨班附讀為原則,選修人數達 20 人以上得 另行開設學分學程專班,惟另開專班者,修讀學生應繳學分學雜費與實 驗材料費或實習費。 第九條 學生申請修業學分學程,其所修習之學分學程科目,各系應視為該系之 專業選修科目,其學分並應列入畢業學分計算,至多以 10 學分為限。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法規 中華民國92年07月0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9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9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5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3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QR Co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