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0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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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4,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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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9日臺教技(四)字第1040148101號函備查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招收轉學生事宜,依據大學 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 要點、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元 培醫事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各學制轉學招生,依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 程,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系(所)主任及相關處室主 管組成之,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有關 緊急事項。 第三條 本校招收轉學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年級、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20天公告。 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各學系,除四年制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二年制三 年級第一學期及應屆畢(結)業年級外,其餘各學期遇有缺額時,得辦 理轉學考試。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 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辦理轉學招生後,各系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 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 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退學缺額 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學系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 2(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 各學系外加名額分配經本會會議決議後,明訂於簡章中。 第五條 報考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 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 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2.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3.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4.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 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 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 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 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 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大學部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 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第六條 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七條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 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前揭 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八條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 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第九條 陸生轉學將採名額分流,其招生簡章另定,招生原則如下: 一、就讀離島學校之陸生,不得申請轉學至本校。 二、陸生轉入本校之就讀年級及學制班次,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三、本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學系, 因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報名後調整之名額),不得 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亦不得跨學制進行招生缺額流 用。 四、本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學系,比照校內轉系範圍辦理。 五、陸生轉出及轉入本校後,應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 將學生轉學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六、陸生於轉入本校註冊入學後,須備妥所需文件(含原入出境許可 證),由本校代為申請換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第十條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 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明定於招生 簡章中。 第十一條 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 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前 揭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第十二條 性質相近系組由本校自行認定,並應將性質相近學系對照表列入簡 章供學生參考。 第十三條 轉學報名表內,應列舉各項應繳之證書及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考試科目及方式由本會自訂,並明定於簡章中。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放榜前依成績情形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 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 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 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 定開始上課日。 第十六條 本會應於簡章中規定,各學系錄取學生最後 1 名如有2 人以上總成 績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正取生錄取不足名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第十七條 轉學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 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得視 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調整該系組下學年度招生總量。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 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教育部並視其情節輕重調整下學年度該 系組招生總量。 第十八條 轉學生錄取名單應經本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經錄取之學生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各項證件,始准註冊入學,其所繳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亦不 發給任何學歷(力)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 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辦理轉學生考試業務,應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對於命 題、印題、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成績核計、錄取及放榜等事項, 應審慎嚴密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有三親等 以內之親屬報考時,應主動迴避。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理招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並保管考生個人資 料,有關於考生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等,應明確告知考生,並詳列 於招生簡章中。 第二十二條 考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得備妥相關資料於事件發生日起7日 內,向本會申訴,本會悉依本校招生糾紛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於1 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 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二十三條 錄取之轉學生入學後,須依本校各學系課程規定補修未修科目學 分。 第二十四條 轉學生註冊入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學分抵免,其學分抵免悉 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 章處理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 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9118867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4年06月1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4008133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04月04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4月20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5005398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8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5016543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6年05月17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6007073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05月1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7007688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7022551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9年04月30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5月2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9008365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8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100007093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06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教育部台技(四)字101022337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04月02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30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1020060864號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01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8122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臺教技(四)字第1030185934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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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11: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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