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6-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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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及 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15人,由學務長、教務長、軍訓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三個學院與共同教育委員會各推派教師代表 2人及學生代表 4人 組成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 1次,由學務長擔任主任委員並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請受獎懲學生及其導師、系教官、系(所)主任與相關 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ㄧ(含)以上人員出席方得會議,並經出席人員 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時,方得作成決議。 第七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07月0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9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17-07-21 1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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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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