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5-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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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02月0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特訂定元 培醫事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學生操行考查之範圍,包括生活、品德、學識、才能及其他事項。 第三條 對於學生操行之表現,導師、所長、系主任、軍訓教官及其他教職員, 均得隨時將學生平時優劣事實記載於學生操行紀錄表內,於學期末,交 學務處作操行成績評審之主要參考。 第四條 學生操行成績分為下列五等。 一、優等:90分以上至95分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未滿60分者。 第五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學期為單位。學生操行成績以丙等以上為及格, 丁等為不及格,凡受記過以上懲罰者不得列為優等。 第六條 研究生操行成績評定標準: 一、研究生操行成績以82分為基本分,計算方式:基本分數加(減)所長 評分,加(減)導師評分,加(減)獎懲分數等於實得分數。導師得加 (減)4分,所長得加(減)2分。 二、獎懲加減標準: (一)嘉獎一次,加操行成績1分;記小功一次,加2.5分;記大功一 次,加7.5分。 (二)申誡一次,減操行成績1分;記小過一次,減2.5分;記大過一 次,減7.5 分。 第七條 大學部(含專科部)學生操行成績評定標準: 一、學生操行成績以82分為基本分,計算方式:基本分數加(減)系主任 評分,加(減)導師評分,加(減)教官評分,加(減)獎懲分數等於實得 分數。系主任、導師、系教官,依據平時考核資料,評定學生操行 成績。 導師最高可加(減)5分,教官最高可加(減)3分,系主任最高 可加(減)2分。 二、嘉獎一次,加操行成績1分:記小功一次,加2.5分;記大功一次, 加7.5分。 三、申誡一次,減操行成績1分;記小過一次,減2.5分;記大過一次, 減7.5分。留校定期察看者,當學期之操行成績為60分。 四、請事假與病假不扣分。 五、曠課一節,減操行成績0.1分。 六、週會或重要集會無故不到時,每次減操行成績2分。 七、遲到或早退者減操行成績 0.05分;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者以曠 課論。 八、全學期未曾請假、遲到、早退、曠課、缺席者,加操行成績3分。 九、總成績採四捨五入之計算方式。 十、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六週含假日),持醫師證明辦 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者,不扣操行成績。 第八條 學生操行成績根據前條予以評定外,有關人員認為必要時,得簽具意見, 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增減之。 第九條 學期末,學務處將學生操行成績送交教務處,並將操行成績個別列入歷 年成績單操行成績欄內。 第十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9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2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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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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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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