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法治觀念,培養學生民 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學法第33條規定, 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系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學生均為當 然會員。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本校學生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代表學生行 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各級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理, 並報請學校核備。 第五條 各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輔導單位之輔導。 第六條 各級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須經輔導單位同 意後,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 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應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 監督查核。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輔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 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七條 各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場地借用、文宣海報張貼等事項,准用元培醫事科 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出版品之相 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並由學生 自治團體代表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九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十條 學生自治團體准用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參加評鑑。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所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 生自治團體幹部、學生會員代表之自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 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03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4月0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4月15日法規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5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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