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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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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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學生與校方溝通管道,表達學 生訴求,監督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學生會),特依大學法第33條,本校 組織章程第30條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以下 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學生之立法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審查、審議及稽核學生會經費之運用。 二、質詢學生會之工作。 三、反應及溝通學生之意見。 四、對學生會提出糾正、彈劾案、罷免案及備詢。 五、聽取學生會會長所提之會務工作計畫及會務工作報告,並質詢之。 六、受理學生會會員請願案。 七、訂定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則。 前項第四款辦理結果應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 組(以下簡稱課指組)核備。 第三條 本會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由本校各系學會推派1名、學生會2-3名, 產生方式如下: 一、於系會長選舉同時推派議員,且該議員同時具議長候選人資格。 二、議員選舉之日,應於上屆議員屆滿日前舉行。 第四條 本會置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交接後第一次會議中,經無記名方 式投票選舉產生,其任期至下任議長、副議長選出時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設置指導長一人,由本校課指組組長兼任,指導老師一人,由課指 組指導老師兼任,本會指導長之職掌為輔導本會之活動,指導老師之職 掌協助指導長處理事務。 第六條 新任議員應於上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七條 本會之議長、副議長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辦理,但須議 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 果無人當選時,應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第八條 委員會 一、本會設紀律暨程序、財政及學生權益三種委員會。 二、議長得遴聘執行秘書一人,協助處理有關事務。 三、各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並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各委員會 之第一次會議應在議會成立後兩週內由議長召集之。 四、各議員可自由加入各委員會,人數過多以抽籤決定,人數過少時, 議長應指派議員參加。 第九條 本會之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議會提出,缺額由原所屬單位推派並送議 會審議。 第十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議長、副議長可由議員投票罷免之。 二、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 三、本會於收到罷免案後十四天內,應舉行罷免投票,議員就罷免案之 同意或不同意,以無記名投票。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出席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 五、罷免議長時,由副議長擔任主席,正副議長同時被罷免時,由議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本會之議長或副議長罷免案通過時,應於十四天內進行補選。 第十二條 本會議長或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並經本會紀律暨程 序委員會通過始生效。 第十三條 本會正或副議長辭職時,應於14日內召開臨時會議辦理補選作業。 第十四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結果,由本會提報學務處課指組。 本會議長統理會務,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副議長因 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執行秘書代理;如執行秘書仍無法代理時,由 議長指定議員一人代理,但須達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可代理。 第十五條 本會之開會時間依下列規定之: 一、開會時間分為定期會及臨時會二種。 二、定期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執行秘書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通知各 議員。 三、臨時會由議長召開,或議員連署達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時,議長於 七日內通知全體議員召開臨時會。 第十六條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提案之表決 以在場出席議員過半之同意為原則,若投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第十七條 本會開會由議長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妨礙秩序之行 為者,議長可警告或制止,並可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可移送 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十八條 本會之職權依設立各種委員會監察本會內部及學生會。 第十九條 本會議長之職權如下 一、主持會議,並維持會場秩序。 二、決定本會之議程次序。 三、於定期會閉會期間處理緊急事務,必須兩週內召開會議追認。 四、得視實際情況召開臨時會或各委員會。 第二十條 本會副議長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議長整理本會事務。 二、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職權 學生議會設立以下三個常設性委員會,學生議會於必要時,得增設 其他臨時委員會,其委員產生方式及名額由大會決議定之: 一、紀律暨程序委員會: (一)由學生議長、副議長擔任當然委員。 (二)委員會之職責為議程之排定及學生議員之懲戒事項。 (三)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委員會應於7日內召開會議討論並 做出報告請大會裁決。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得會議中申辯。 (四)委員會中委員若為大會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應迴避之。 二、學生權益委員會: (一)由學生議長、副議長擔任當然委員。 (二)學生權益案件之主管單位為學生自治會權益部,監督單位 為學生議會學生權益委員會。 (三)調查及瞭解目前學生對學生自治會之滿意度,並提出改善 建議。 (四)增設投訴信箱收集全校學生對學生自治會之改善建議,並 交由學生自治會回覆改善方案。 三、財政委員會: (一)委員會之主要職責為審核學生自治會年之預算,並監查其 預算執行成果。 (二)於每學期期中考前一週及期末考前一週提出活動辦理績 效會報,內容須附有活動成果報告書、每場活動參與人數 及學生滿意度調查等,並請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財務或 其他相關幹部出席。 第二十二條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4日學生事務委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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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3: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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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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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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