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教師法第十 七條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特訂定元培醫 事科技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 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 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三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三、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四、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五、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六、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 勵及表揚。 七、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 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八、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 學生之受教育權。 九、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五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六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 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第七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差異,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 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以確保輔導 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第八條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 紀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或學業成就偏低,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尋求 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或教務處協助。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 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九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 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 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一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 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本校依學生獎懲辦法給予適當獎勵或其他特 別獎勵。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 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 或事實狀況。 第十三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 報諮商輔導暨職涯發展中心。 教師知悉學生涉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 事件,應於知悉事件24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並依 本校心理危機事件處理流程或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 理流程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教師知悉學生(未滿18歲)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 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通報軍訓室,並於24小時內向所在地社政主 管單位通報。 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 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 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十四條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軍訓室,由軍 訓室視狀況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第十五條 為維護校園安全,得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並依本校學生住宿管理 實施要點,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進行檢查時,應有學 生自治幹部陪同。 第十六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 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要求家長 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 議。 第十八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務處 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 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得依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 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應移請本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處理。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 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相關規定處 理。 第二十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及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 之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 用本校及其他相關法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9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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