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328-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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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8,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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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 本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工作環境,特依 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 準則,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以下簡 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 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三條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 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通報之權責分工為校安中心依行政規定向教育部進行通報,學務 處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規定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 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 予以保密。 本校各系所、教學或輔導單位人員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應告知本校學務處專責受理窗口(或校安中心教官、諮商職涯 中心輔導老師)依時限完成通報外,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教學或輔導人 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渠等人員仍應知會性平會並由專人告知相關法律 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事件調查 及認定事實),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義。 第四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情事,應予迴避。 第五條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 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參見流程 圖1:危機處理流程及流程圖2:調查處理流程)。 第六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 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基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與本校之教育責任,兼顧校園性別正 義、預防再犯之公益目的,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下列一 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 機會。 第七條 本校在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 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 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八條 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機密檔案資 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於知悉後1個月內,以密 件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通報時應向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載明: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 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 料。 第九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問題時(其中一方為學生), 可向學務處、專用申請信箱提出調查申請及求助。 第十條 本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是否受理。 本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 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1次為限。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本校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處理。 第十一條 本校接獲申請或檢舉後於3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 小組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其成員中具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 代表。 若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尚需通知行為人之上司或督導人員。 與控訴雙方具親屬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 士參與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行 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辦法 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十二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請人及行為人之隱私權,並 置發言人一人。 第十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 舉人及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本 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 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本校為前項議處前,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如有一方不滿調查結果,得備理由於接獲決議20日 內向本校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 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當事人得要求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十五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 日起30日內,本校教師依教師申訴辦法、職員與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學生依本校校規,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或救濟。 第十六條 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產生的 身心傷害,本校整合校內外資源網絡,依受害者或申請者之意願與需 求,提供相關服務(參見流程圖3)。 第十七條 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調查小 組成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專業的原則處理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第十八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編印「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手 冊」,並廣為宣導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準用或適用其他相關法規。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05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7月1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6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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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09: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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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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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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