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726-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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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8,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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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7月26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099548號函核定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 促進校園和諧,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大學法第三十 三條第四項、教育部頒「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暨本校 組織規程規定,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特依本辦法組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由本校學生會代表4 人、教師代表8 人及社會公正人士1 人,共 13 人擔任委員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生代表於每學期開學後1 個月內,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召集學生自治 會會長及各系(所)學會會長及進修推廣部班代互選之。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推薦講師(含)以上代表2 人組成,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且學生事務、獎懲 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申評會之委員。 社會公正人士,由本校校友總會會長或由校長遴選醫學、法學、社會學、 心理學、輔導學等專業人士擔任之。 特教生之申訴,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 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申評會委員由秘書室陳報校長頒發委員聘書,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學 年,連選得連任。 申評會臨時召集人於初成立時由主任秘書臨時擔任,俟委員選出後由 委員互選1 人擔任之。 申評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選 之,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討論事項及評議書 之決議均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行之。 申評會之業務由秘書室承辦之,主任秘書兼執行秘書,負責申訴案件文 書處理,其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編列預算專款支應。 第三條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 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者。 第四條 有關申訴及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校對於學生之獎懲通知書或與學生權益有關之措施,應附載申 訴之期限和程序。 二、申訴人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 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如 有不服應於次日起10 日內(不含例假日)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 訴。 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申評會聲明理由提出書面申 請,請求許可。 三、申訴表應記載申訴人姓名、學號、班級、住址、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和申訴日期,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等。 四、申訴案件經申評會評議逾越申訴範圍者,應以評議書駁回,對申訴 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五、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但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關係 人到會說明。 六、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書前,得撤回申訴案。 七、申評會收件後,除有中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外,應於收到學生申訴書之次日起,20 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 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 個月。 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在此限;在作成評議 書前,得建議對申訴人原處分暫緩執行。 八、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學校於評議決定未確定前,申訴人得向學 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學校接到上項請求後,應徵詢申 評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1 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 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九、依前款申訴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 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收費,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十、申評會應先決議評議之結論,並草擬評議書,提會討論通過,評議 書由召集人代表署名,委員個別之意見應予保密。 十一、評議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 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十二、申訴提起後,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其他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行 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學校申評會, 申評會獲知上情後,應即中止評議,俟中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續議。 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 十三、學校對於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所作成之申訴評議書,應附 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書送達後次日起30 日內,向 教育部提起訴願。」 十四、評議委員會之召開及評議書之結果,應陳報校長核定後送達申訴 人及原處分單位代表。 十五、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學校提起申訴,以1 次為原則。 十六、申評會做成評議書後,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 單位如認為有與法規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事實 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 評會再議(以1 次為限)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採行。 退學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學籍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兵役、退費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離開學生緩征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30日內 冊報。 (二)退費基準依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七、學生遭受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 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30 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 時並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 有關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 出訴願者,教育部依規定需將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 處理。 十八、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其因特 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 役男學校應保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 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應依本 校規定完成撤銷退學程序。 第五條 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應以學生個人權益受損為前提。有 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應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負責審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3年08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6年07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8年07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8年09月0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8年10月11日教育部台(88)訓(一)字第88124692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0年01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03月15日教育部台(90)訓(一)字第90029805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4年01月1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3月11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4003040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5年03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06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182133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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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09: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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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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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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