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510-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獎勵運動績優學生就讀獎學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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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31,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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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獎勵運動績優學生就讀獎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5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優秀運動人才入學就讀,提 昇本校運動代表隊競技實力,為國育才及為校爭光,特訂定「元培醫事 科技大學獎勵運動績優學生就讀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凡於入學前(三年內)參加國際性正式錦標賽或代表縣市政府、學校參 加國內教育部指導(主辦)之正式錦標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第三條 獎勵標準 凡經由本校運動績優入學者,學雜費除比照國立大學體育系收費標準 外,若達到下列成就者,則可再獲得A或B級獎勵金及獎學金。 一、A級:達下列成就之一者可提出申請。 (一)獲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六名者。 (二)獲亞洲運動會前六名者。 (三)獲世界大學運動會前六名者。 (四)獲該國際單項運動組織年度世界排名前十名者。 (五)獲國際正式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前三名。 (六)獲亞洲正式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前三名。 (七)獲世界青少年運動會前三名。 (八)獲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 賽(最優級組)前三名。 (九)獲東亞運動會前二名。 (十)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第 一名者。 二、B級:達下列成就之一者可提出申請。 (一)獲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第四名。 (二)獲世界青少年運動會第四名。 (三)獲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 動錦標賽(最優級組)第四名。 (四)獲東亞運動會第三名。 (五)獲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 (最優組)前三名。 (六)曾經獲選為國家代表,並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後,再參 加之各種國際分齡分級運動錦標賽前三名。 (七)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第 二名。 (八)具潛力選手經該種類教練專案提出並經體育室主任聘請相關 運領域專家學者3-5人進行初審通過者。 第四條 獎勵內容 一、獎勵金分為A、B兩級: (一)A級:獎勵學生在學期間每學年全額之學雜費。 (二)B級:獎勵學生在學期間每學年三分之二之學雜費。 二、上述之獎勵對象學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需進行學 習績效審核。 第五條 申請程序 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親自填具申請表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所屬運動代表隊教練與系主任簽註意見後,送 體育室彙整憑辦。 第六條 審核程序 體育室就申請人所參與之競賽層級及運動成就進行初審後造冊,提請 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核定獎勵金,就讀本校後其運動成績優良 者,可獲得獎學金補助,各項獎學金細則另訂之。 第七條 懲處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學生除應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並須接受績效審核, 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經審查會決議得撤銷或暫停獎勵資格(違反 第四至六款者,簽請學校依校規議處)。 一、競技運動表現明顯下降者; 二、經教練提報怠惰練習者; 三、於獎勵期間,退學或轉學者; 四、偽造、變造申請獎勵之證件者; 五、以不當或非法之方式獲得名次,經舉發而調查屬實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嚴重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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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0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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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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