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9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確保動 物福祉,維護教學與研究水準,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 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設置元培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並推動本校實驗動物使用之管理及作業程序。 二、審核本校進行動物實驗之研究計畫,並提供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 應用諮詢意見。 三、提供本校有關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五、定期訪視及檢查本校各實驗動物房設施及實驗動物使用狀況。 六、研擬並推動使用與管理實驗動物相關人員之訓練與考核。 七、審核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並於年度結束 後三個月內,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其他有關「實驗動物使用與管理」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1名,綜理會務,由醫護與福祉學院院長擔任之,另置 執行秘書1名,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聘請兼任,負責聯絡及執行本會會 議決議事項,協助處理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會委員3至15人,由主任委員推薦本校具有動物研究相關專長之資深 教師兼任,其中應包括具動物實驗經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 驗管理訓練合格者若干人,其中應包含不使用實驗動物或民間動物保 護團體代表至少1名。委員任期2年,得連任之。本會應於成立後30日內, 將委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五條 本校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 及實驗設計應先提出申請,經本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 第六條 本會發現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時,須要求申請人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 用。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會議召開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需 指定1位委員為代理人。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每次會議均須作成記錄,呈主 任委員核閱後,陳請校長核定後依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6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QR Co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