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925-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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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0日共同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2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共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資遣等事項 之審議。 二、教師升等、進修等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令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由委員9至13人組成,本委員會召集人、所屬各單位主任為當然委 員,其餘為選任委員。選任委員由本委員會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推選委員 候選人,報請校長遴選之。但本委員會副教授人數不足時,得遴選於本 校任教至少滿5 年以上之助理教授擔任。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含)以上。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 1 學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 代理,凡審議事項涉及委員本人或其親屬在三等親以內者,應行迴避。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會議,會議時視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 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七條 本會教師不服本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到通知15 日內以書面向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覆以1 次為限。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委員會會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9月16日共同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29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7月17日共同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7月2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0日共同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9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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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1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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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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