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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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所屬實驗場所之職業災害及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 康,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為本校物理、化學與生物教學與研究實驗場所與實 習餐廳,不包括電腦教室(以下簡稱實驗場所)。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權責 第三條 一、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一)環境安全衛生委 員會;(二)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二、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下列之職業安全衛生 人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乙人,由環安衛組組長兼任。 三、組織系統圖如附圖(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組織系統圖)。 第四條 各級之權責 一、組織 (一) 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 1. 審議本校安全衛生政策。 2. 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3.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 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6. 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7. 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8.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9.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0. 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1. 研議本會組織章程。 12.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1. 掌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2. 規劃、督導、協調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3.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及個人防護具之檢點、檢查。 4. 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環境測定。 5. 規劃、督導工作場所及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 6. 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 宣導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8. 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9. 執行職業災害調查防止計畫。 10. 協調督導各單位制定工作安全之標準。 11. 向校方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12. 負責上級所交辦之其它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之事宜。 二、人員 (一) 委員會 1. 由校長擔任委員會主席。 2. 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 3. 督導職業安全策劃一切有關安全衛生業務及推行工作。 4. 核定校內之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與管理規章。 (二)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衛中心) 1. 環安衛中心工作人員須曾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甲種業務主管 訓練。 2. 環安衛中組組長兼任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執行秘書。 3. 負責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記錄及有關議案之蒐集。 4. 負責推動、策劃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及工作之推行。 5. 負責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臨時交辦事宜。 (三) 校內所屬各單位主管及工作場所指定負責人 1. 維護所屬全體勞工之安全衛生。 2. 督導勞工實施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所需之各項設備並 記錄。 3. 確實督導所屬員工遵守工作安全衛生規定,並加以紀錄。 4.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評估分析與指導。 5. 若有事故發生時需立即處理並呈報。 6. 負責對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改善與建議,供上級參考以減 少工作危害。 7. 對特殊設備儀器與承攬商必須共同設立安全衛生規範,遵 行與聯繫。 8. 負責辦理上級或環保暨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交辦之有關安全 衛生事宜。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自動檢查 第五條 本校依實驗場地所需設置下列設備: 一、電力系統:高低壓電力、緊急供電設施。 二、安全系統:消防、防盜監視等設施。 三、機械設施:小型熱水鍋爐、科學儀器、餐廚、壓力容器及一般器械 設施。 四、排水系統:供水、排水、廢水設施。 五、營繕系統:土木建築、傢俱、工作台標示等設施。 六、實驗場所系統:化學藥品之管制及標示、抽氣風櫃之設施。 第六條 維護與檢查 一、各單位對第五條所列之各項設備必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 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查等,責由環安衛中 心與使用單位共同研擬並依計畫實施。 三、各項檢查須詳細紀錄,一份由使用單位存留,一份送環安衛中心備 查,自動檢查紀錄包括下列各要項: (一) 檢查日期(年.月.日)。 (二) 檢查部分、檢查方法。 (三) 檢查結果。 (四) 依檢查結果採取之改善措施。 (五) 檢查人員及主管簽章。 四、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 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應公告,並將檢查報告影印送環安衛中心備 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七條 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工作人員於執行安全衛生工作時。 一、必須遵守所屬部門所訂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必須接受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四、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 之進食等。 五、不得於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堆積任何物 品。 六、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七、嚴禁任意使用規定以外之任何電器用品。 八、必須瞭解各工作單位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九、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十、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十一、離開工作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器、瓦斯、氣體及水龍頭之開 關關閉。 十二、發現校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必須立即反應 有關單位做緊急處理。 第八條 專業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校內所屬工務、電氣、機械之操作 (一) 電氣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電氣設備處應標示閒人勿近並加鎖。 2. 操作時務必使用合格之絕緣防護裝置。 3. 儘量減少活線作業,否則應保持安全距離。 4. 因工作必須切斷電源前,應先通知使用單位。 5. 保養作業前,必須確實檢查有無通電,並將三相電源短路接 地。 6. 高壓電之保養作業前必須先行切斷電源,並加掛「工作中請 勿送電」之標示;必要時將電源加鎖,鑰匙由負責人保管。 7. 裝有電氣容器之線路停電時,若有殘留電荷,應先放電。 8. 維修保養工作終了,恢復供電之前,應確實檢查作業人員離 開線路後,始可供電。 9. 修護送電中之線路時,應使用防護設備或工具,且宜有二人 一起工作。 10. 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不正常時,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 但若時間不允許,可先切斷電源以免災害擴大。 11. 不用濕手觸及電氣設備;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需 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12. 電氣技術人員,應隨時檢查電氣設備,並定期檢查。 13.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領有電匠執照之電氣技術人員 不得擔任。 (二) 空調作業人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檢查及紀錄主機運轉之油壓、油溫、水壓、水溫、冷媒溫度、 冰水器與冷凝器溫度及壓力、電壓及電流。 2. 檢查轉動部分有無異常震動噪音。 3. 檢查管路接地有無漏油或漏水。 4. 正常運轉或停機時,由各視窗觀察冷媒液面高低位置是否 正常。 5. 檢查風扇皮帶是否鬆動,傳動軸固定時間加注潤滑油,且需 先將電源關閉。 (三) 空氣壓送機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馬達傳動三角皮帶或轉軸等部分,應以適當之護罩加以保 護。 2. 壓力計及安全閥應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 高壓氣體容器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氣體容器附近周圍 2 公尺內不得有易燃物或揮發性氣體。 2. 氣體出口不得沾有油漬。 3. 隨時檢查軟管接頭有無鎖緊或老化龜裂現象,尤其注意彎 折角度是否過大,導管有無折裂之虞。 4. 開啟閥、旋塞時,必須徐徐打開。 5. 隨時注意壓力與流量之變化。 6. 開瓶器應置於瓶上,且須注意防止凍傷之傷害。 (五) 輻射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任何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非經原子能委員會 檢查(審查)合格核發使用(操作)執照,不得使用。 2.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由受有關游 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執照者擔任。 3. 游離輻射作業人員依規定必須接受輻射安全防護教育訓練 及健康檢查。 4. 輻射作業場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佩帶個人劑量佩章,並攜 帶輻射劑量警報偵檢器。確保游離輻射作業安全,其偵測結 果應予紀錄並保存。 5. 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管制區,工作人員非必要時不得進入 管制區內,欲進入前需報經該輻射工作場所負責人或輻防 人員同意。 6. 輻射作業場所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 示警標誌及警語。 7. 輻射作業場所應定期檢查、其測試報告、偵測紀錄及工作場 所偵測紀錄,應予保存。 8. 輻射作業人員應熟悉意外事件處理程序,該處理程序應張 貼於操作場所外明顯易見的位置。 (六) 操作升降機或輸送帶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發現升降機有異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儘速通知經管部門 派員檢修。 2. 不得以不合規定或不安全之代替品安裝電梯保險裝置。 3. 停電時,應立即檢查是否有人員陷於電梯,必要時作安全搭 救及停用。 4. 應經常做緊急事故處理的設想,並隨時將不安全點報告主 管。 (七) 離心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2. 自離心機械中取出內裝物時,必先停止機械運轉方可打開 機門,取出物品。 3. 離心機械之使用,不得超過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4. 操作過程非經主管授權同意,禁止使用手動操控作業方式。 每日做完後擦拭保養,禁止使用軸承制動機煞車及附屬螺 栓與配件,紀錄保存三年。 (八) 廢棄物處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嚴格執行感染廢棄物之分類。對針頭、點滴注射器、培養皿、 試管、玻璃片、手術刀、縫合針…危險物品,必須以特定容 器裝置,並標示清楚,方能外運處理。 2. 毒性、腐蝕性廢棄物應以特定容器裝好。 3. 操作滅菌鍋人員,應先戴好特定安全手套、安全帽、口罩、 防護衣、鞋等方可操作。 4. 嚴禁閒雜人等進入廢棄物儲藏室以防意外。 5. 將感染廢棄物垃圾袋送進高溫消毒鍋內時,不可用手壓以 防止針頭刺傷。 6. 除非特殊狀況,當日之廢棄物應於當日處理完畢。 7. 離開時,應將門鎖好並立即洗手。 (九) 碎紙機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使用前請先了解機械操作使用說明書。 2. 使用時不要超量投入,並注意不可將金屬及玻璃品投入。機 械不用時,應將大紅色按鈕開關關閉以切斷電源。 3. 機械使用中,方可打開投入器開關;逆轉鈕不可連續使用, 只能在夾紙時選擇性使用。 (十) 廢(污)水處理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操作人員應詳細了解流程、圖面、電氣線路及操作說明書。 2. 廢(污)水處理廠若設於地下層,當滿水時應速將進水閥關 閉,以避免淹水而破壞電氣、機械設備及庫存物造成污染。 3. 處理廠設於室內者,應注意處理池運作情形及行走安全。 4. 檢查電氣設備時,應先切斷電源,以防導電。 5. 隨時注意處理廠排氣設備,確保換氣充分。 6. 加放漂白水時,切勿赤手碰觸操作。 7. 廢棄物悉依院方廢棄物管理規定辦理。 二、使用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之安全衛生工作手則 (一) 有機溶劑可能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 1. 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均應隨手蓋緊。 2. 作業場所只可存放當天所需使用的有機溶劑。 3. 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之蒸氣。 4. 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5. 人員發生急性中毒時之處理: (1) 立即將中毒人員移到空氣流通之處,放低頭部使其側臥 或仰臥,並注意保暖; (2) 立即通知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負責衛 生工作人員; (3) 中毒人員失去知覺時,應將其頭部側向一方並協助清除 口中異物; (4) 中毒人員停止呼吸時,應立即為其施予人工呼吸。 (5) 使用丁類特定化學物質甲醛應注意事項: (6) 甲醛對黏膜皮膚具極烈刺激性,故作業時應慎防外溢,並 於使用後立即蓋緊。 (7) 作業時應戴用防毒口罩、防護手套或其他防護措施。 (8) 附著於皮膚時,應立即沖水。 (9) 應使用塑膠瓶裝儲存。 三、實驗場所人員操作安全衛生工作手則:工作人員於執行安全衛生 工作時。 (一) 必須遵守所屬院、系、所、中心所訂之工作守則、安全衛生注 意事項與禁止警告標示事項。 (二) 必須事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三) 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四) 在實驗場所內,嚴禁吸煙、飲食、喝酒、嚼檳榔、吃口香糖、 儲存食物、睡覺或把實驗器皿當作餐具使用,除別有規定外, 亦不可穿拖鞋或從事其他妨礙安全之作為。 (五) 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處均不得堆積 任何物品。 (六) 操作高危險性化學藥品實驗時,應先經負責老師同意並在場 督導,同時通知實驗場所內同學照應,以防意外。 (七) 有關實驗之安全評估、設備及防護裝置未完全準備妥善前,不 得操作有高危險性之實驗。 (八) 在實驗場所內操作,一律穿實驗衣及手套,必要時需配帶安全 防護鏡及防護口罩。 (九) 禁止將化學藥品或相關物品帶入辦公室。 (十) 實驗場所應有玻璃窗,且不可遮蔽,以防室內發生事故時,能 及時發現與搶救。 (十一) 各單位化學藥品應統一集中領用管制;儀器設備、工具、零 件及化學藥品用畢均應歸位。 (十二) 具揮發性藥品之操作必須於抽氣櫃內進行。在煙櫃內配置 藥品前需先將抽風裝置打開,等三分鐘後再進行作業;且其 煙櫃之玻璃窗高度,應低於人員操作時之呼吸帶高度。 (十三) 排煙櫃之風速應定期予以檢測,若低於法定值時,應即通知 製造商維修。 (十四) 排煙櫃內應保持整潔,不可置放與實驗無關之物品。 (十五) 所有高壓鋼瓶均應以鐵鍊固定,並置於通風良好之處。其儲 存場所之處不得超過40℃,下班前須檢查其開關是否關閉。 (十六) 嚴禁任意使用校內規定外之任何電器用品。 (十七) 若遇火災、地震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十八) 離開實驗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氣、瓦斯、氣體及水龍頭 之開關關閉,並檢查門窗關閉。 (十九) 操作儀器設備或化學藥品若不慎發生意外,應儘速通知主 管與系上老師、同學以便處理。發現校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 全衛生之人、事、物,必須立即反映有關單位作緊急處理。 (二十) 實驗場所所有成員均須了解滅火器之使用方法,並確知實 驗場所之各項安全衛生設備(如緊急沖洗器、防洩吸附棉、 急救箱、個人防護設備及逃生口等)的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了解各工作單位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第九條 為確保校內所屬勞工之工作安全與健康,勞工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與 訓練之義務。 第十條 全體勞工必須接受至少三小時之職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爾後每年再 接受至少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第十一條 訓練方式:全體勞工均應接受一般性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特定專業 人員並應依特定專業工作之需要,接受一定時數專業性之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課。 第十二條 一般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 標準作業程式 (五)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 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 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 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 列三小時。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 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 自動檢查。 (三) 改善工作方法。 (四) 安全作業標準。 第十三條 特定專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凡醫護醫檢、工務、電氣機械操作及特殊化學等專業人員,除接 受一般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並應接受至少三小時之專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各專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課程,配 合該單位實際之需要策劃擬定教育訓練,送環保暨勞工安全衛 生中心備查並執行。 三、對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鍋爐、起重機、高壓氣體設備、第一種 壓力容器等〉之操作人員,必須在政府認可之機構受訓或經技能 檢定合格後,方能充任之。 四、對有害物質之作業管理人員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必須在政府 認可之訓練機構受訓合格後方得充任。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第十四條 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及搶 救措施;並應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第十五條 救護人員任務編組: 一、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之傷患救助及救護指揮工作。 二、消防人員: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三、事故單位主管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救(含傷 患救謢)工作。 四、安全衛生人員:指導事故搶救、傷患救護,調配、供應防護面具、 救生器具並輔導員工及在場人員之使用。 五、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切支援。 第十六條 意外事故發生時,應迅速聯絡該適用場所之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相關人員及救護人員於得悉後,應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一、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或有毒物質有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須穿 著適當防護具,並備檢測器,以利隨時偵測用。 二、救護人員沒有適當之防護裝備時,不得冒然進入事故現場救人。 三、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便於必要時辦理傷 患救護事宜。 第十七條 傷患救護程序: 一、事故發生而有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即派人搶救傷患,應即將 其送離危險地區,移至安全地帶,並由急救人員利用急救器材進 行施救。 二、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到達前,急救人員應繼續施救,不得離開傷 患。 三、未被指派救護之工作人員,若有必要應加入事故搶救。 四、醫務室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材。 五、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得視需要建議醫務室增添急救藥品與器材。 第十八條 因特殊工作造成傷害時,除予送醫及反應上級處理外,並應製作書面 報告送環保暨勞工安全衛生中心。 第十九條 對突發之緊急狀況,應依校內下列之緊急事故聯絡電話處理: 總機:03-5381183(代表號) 值班軍訓室:8237、0936-835483 秘書室:03-6102205 總務處:03-6102251 環安衛中心:03-6102259 元培診所:03-6102248 警衛室:8500 朝山消防分隊:(03) 537-6753 台大醫院新竹分院:(03) 532-6151 中華派出所:(03) 530-2487 榮總毒藥防治諮詢中心:Tel:(02) 2875-7525 Fax:2873-9193(可 書面協助) 警察局:110 火警台:119。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第二十條 醫護、醫檢等單位必備之手套、擦手紙、肥皂、清潔劑、隔離衣帽、 口罩、鞋及各種防護衣物等物品,若有短缺或破損時,應立即申請補 充。 第二十一條 工務、機械操作單位之安全面罩、安全鏡、防護衣〈含耐高低溫、 耐酸檢〉套、鞋、安全帽、耳塞、口罩等,如有短缺或不堪用時, 立即申請補充。 第二十二條 處理特殊化學及有害物質等單位之現有防護衣、手套、面具、護目 鏡〈須耐酸鹼及現有之沖眼設備與緊急淋浴設備〉等,如有故障或 損壞時,應立即申請修護,以保持堪用。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立即 申請補充或修護。 第二十四條 校區內針對防颱、防水所定點設置之擋水板、防護沙包、防颱木板 或木板鐵絲、繩索等物品,應依規定儲備,若有短缺應立即補充。 第二十五條 勞工因工作需要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 須之檢點及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勞工在工作中受到任何傷害時應立即向其單位主管報告。 該單位必須於24 小時內反應至校內之環安中心。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重大災害,經搶救處理後,應保持現場狀況不得擅自移 動或破壞,以便司法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本校發生法定之重大災害時,應由環安中心或負責人於二十四小 時內,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報備。相關 之新聞消息,依校方規定由權責主管部門向媒體發佈。 第二十九條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應由環安中心彙整該主管部門之災害調 查報告後定期分析,擬定防止對策,呈報校長核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守則經會同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制訂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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