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2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分抵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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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1,
  • 上傳者: 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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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分抵免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 事宜,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 學分抵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抵免資格 下列學生得申請學分抵免 一、轉學生、轉系生、重考生、重新申請入學或專科畢業之大學新生。 二、已修讀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 三、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入學者。 四、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五、其他依法准予抵免之本校學生。 第三條 抵免申請 一、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取得抵免資格第1 個學期開學註冊後1 週內辦理,且以1 次為原則,逾期不予受理。日後因課程變動、轉 系等特殊情形得再申請抵免學分,但應交付原校成績,且不得提高 編級。 二、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應於開學後2 週內辦理完成。 三、申請學生應填具抵免科目學分申請表及附中文成績單正本乙份 (影印本及學期成績單不予受理),至教務組辦理學分抵免事宜。 第四條 抵免審查 本校抵免申請案依下列程序審理: 一、專業科目由各系負責審查。 二、通識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審查。 三、共同課程中國語文科目由國文組負責審查。 四、共同課程外國語文科目(英文、第二外語)由外文組負責審查。 五、體育及軍訓科目,由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 六、共同課程資訊類科目,由資訊管理系負責審查。 以上審查結果均再送教務組核辦。 第五條 抵免標準 一、原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5 年者,須經申請抵免學分,方得採 計為畢業學分。 二、各系得視各系性質規定學生至業界實習。其學生入學前之實務經 驗與所學相關者,得申請酌予抵免。抵免規定均由各系自訂。 三、各系得視各系性質,其學生入學前取得之政府機關發予之職業證 照與實習課程相關者,得申請酌予抵免。抵免規定均由各系自訂。 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資格之退學生、選讀生、轉學生、重考生、重新 申請入學新生、先修讀學位學生,其應予抵免之學分標準或提高編 級或減少修業年限,均由各系所會議決定之。 第六條 抵免上限 一、轉系生轉入1 年級第2 學期之抵免上限,18 學分為原則。自轉入 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二、轉學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曾在大學院校畢(肄)業之學生,其 抵免得由系主任審定之,不受前項學分數上限之限制。 三、本校畢(肄)業學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修讀學分 後考取修讀學位之大學新生,在不變更學期應修學分數之原則下, 抵免學分數由各系、所規定之。 四、抵免科目以相當於大學3年級以上科目為原則。 五、二技學生不可就其於專科(五專、二專)所修學分辦理抵免。 第七條 提高編級 一、二年制各系學生抵免學分數在24 學分(含)上者得編入二技2年級。 二、轉系生不得提高編級。 三、申請提高編級以1 次為限,提高編級經核定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 銷。 四、提高編級學生至少須在校修業1 年,始可畢業。 五、提高編級需填寫提高編級申請表,經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組彙辦。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 一、必修學分(含共同、通識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三、為取得同等學力所修之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抵免。 第九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 一、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但性質相同者(適用於選修學分)。 四、通識科目各類別內選開科目得互為抵免。 五、五專生1、2、3 年修習之國文、英文不予抵免。 六、體育僅可抵免至入學前之年級(不含入學年級)。 七、軍訓(含護理)依教育部頒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 程作業要點」辦理。 八、各系、組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目不得抵免。如認有必要 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第十條 不同學分互抵免之處理原則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 (一) 所缺學分如可補修足數,則不足之學分數均應補修下學期課 程,或由系主任另選性質相近之科目代替。 (二) 所缺學分無法補修足數,則不得列抵。 第十一條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新舊課程交替時,學生因缺修、轉系(組)、轉學、休學、復學、 降級等需重(補)修科目均以新課程為主;新課程無原規定科目, 得以相近科目抵免之,必要時可跨科、跨年制或跨部選課,如無 法跨科、跨年制或跨部選課時,應以選修學分補足。 二、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 部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核處。 三、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或未開設 之科目學分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或免修,由各系自行決 定之。 第十二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 一、轉系生,可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及學分」 字樣。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與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 各學年成績欄為原則,成績可免登記。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 之大學新生,應將抵免科目與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教育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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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16: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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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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