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生選課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 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生選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 理學生選課事宜,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學生除應修滿本系規定畢業學分外,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及格,始准畢業, 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第三條 可供抵免科目者,應於規定期間內辦妥抵免申請。 第四條 凡經抵免學分或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覆修習,重覆修習學分不列入 畢業學分計。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學生選課由各系依照各系需求訂定之,其上課時間不得衝突,如有衝突 者,本校選課系統自動警示剔除,該科目選課無效,人工選課者授權課 務單位承辦人員予以註銷。 第六條 凡具連續性之學年必修課,是否依序修習,依各學術單位規定辦理。 第七條 選修開課科目為全學年者,若只修1學期及格者,所得學分不列入畢業 學分;或其中1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另一學期之成績亦不得列入畢業學 分。 第八條 選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按規定不核給學分。其不及格成績及學分數仍併 入該學期平均成績及不及格學分數計算。 第九條 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各在80分以上,且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 百分之5以內者,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得加選1門科目之學分。各學術 單位為配合實際需要,每學期修習學分若有調整,應提報教務會議通過。 第十條 教務組於學期結束前辦理次學期選課初選,並於次學期開始時辦理選 課加退選。選課截止後,以選課截止日之選課系統資料為依據。 第十一條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須於下學期重(補)修者,上學期得任選1科目, 以辦理緩征。如係上學期不及格或缺修科目,必須輔導先行重(補)修。 第十二條 學生加退選後,依當學期公布日期約第六週前補繳學分費(含電腦實 習費)。未依規定如期繳費者,視同退選予以註銷,不列入學期成績 計算,退選科目後修習學分低於應修規定學分者,勒令休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05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0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QR Co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