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2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成績更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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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成績更正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成績更正程序 有所依循,特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學則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 設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成績更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成績為學業及操行成績,包含各科目學期成績、補考後之學期 成績。 前項所稱補考,係指學生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之規定,向教務組申請 期末考試請假經核准後所舉行之補考。 第三條 學期總成績公布後,學生如對該學期成績有疑義時,得於成績公布後起, 至次學期開學日後30日止,向本校教務組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學生學期總成績經教師送交本校教務組後於成績輸入截止日期後不得更 改。但如因教師疏忽造成錯誤者,得由授課教師填妥本校成績更正申請書 並檢附足資證明之資料,轉請各科、處、室主任簽核,操行成績由班導師 提出申請轉請學務處生輔組簽核。 第五條 成績更正應由任課教師(班導師)提出申請,由各科、處、室主任進行初 審,並將審核結果送交本校教務組,本校教務組彙集初審通過之成績更正 申請案件,提交每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進行複審,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准 予更正成績,成績更正審查若因資料不全、補交報告、全班成績計算方式 不統一者均不予受理。 第六條 教務會議召開時,提出申請更正成績之授課教師應列席說明。若任課教師 未列席,視同放棄成績更正之提案。惟教師因疾病或特殊事故確實無法列 席,事先提出經校務主任同意者得委請科主任(學生所屬科主任、開課科 主任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代為說明。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9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17-08-21 16: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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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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