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生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維持考試秩序 與成績公平,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生考試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學生於考試前須詳細閱讀有關考試之各項公告。 第三條 學生臨時患病或遇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及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應於 考試當日告知教務處課務組,並於3 日內(含當日)提出正式證明文件補 辦請假手續,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准者,准予補考一次。 其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公假:代表學校參加重要競賽或因公出國者,須附公函。 二、喪假:因直系親屬喪亡者,須附相關證明。 三、病假: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四、產假:因分娩、流產者,須附醫院證明。 五、其他:奉令點閱、教召、婚假、參加校外考試、公司加班(出差)、 天然災害…者,須附證明文件及說明。 第四條 每節考試時,應準時按號就座,凡遲到 15 分鐘以上,不得入場應試, 該科以曠考論,未滿30 分鐘,不得交卷出場。 第五條 除考試規定必用外,不得隨身攜帶書本、講義、筆記、紙張、計算器、 發聲設備(如鬧鈴手錶、錄音筆等)、通訊設備(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等) 及具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應 試。 第六條 試卷上應詳填年級、班別、座號及姓名,如有遺漏而致該科無成績者, 一律不予補填。 第七條 考試開始應先將試題詳閱一遍,如有印刷不清,可在原位舉手靜候監考 老師到達說明,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 考試時如有不遵守下列試場規則者,將其試卷作廢,該科以零分計算, 並視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處分: 一、相互交談者。 二、窺視他人試卷者。 三、故意便利鄰座窺視其試卷者。 四、在試場外喧嘩或影響他人考試者。 五、書籍簿本,未送至指定集處者。 六、傳遞試題試卷答案及在門窗外誦讀課程內容者。 七、隨身攜帶本規則第五條規定不得隨身攜帶之器材或物品。 八、擅自更換座位者。 九、不交卷,意圖隱藏攜卷出場者。 十、抄錄書籍、筆記或夾帶者。 十一、傳遞夾帶者。 十二、交換試卷者。 十三、預記文字,其內容與考試科目有關者。 十四、考試冒名頂替者。 十五、試卷攜離試場,請人作答矇混交卷者。 十六、故意破壞考場秩序,使考試不能進行者。 十七、鼓動罷考者。 第九條 期中考、期末考曠考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05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3月3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0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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