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05-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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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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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05日臺教技(四)字第106173073號修正核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招收轉學生事宜,依據大學 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 要點、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元 培醫事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本校辦理各學制轉學招生,依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 程,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系(所)主任及相關處室主管組成之,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本會經全體委員3分之2(含)以上出席,方可開會,若委員因故無法召開委員會,則應另行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校招收轉學生簡章應詳列招生系別、招生年級、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20天公告。
本校大學部各系、學位學程(不包括停招系別、學位學程),除四年制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二年制三年級第一學期及應屆畢(結)業年級外,其餘各學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
前項各系別、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以學生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辦理轉學招生後,各系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 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各系、學位學程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系、學位學程退學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系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2(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
各系外加名額分配經本會會議決議後,明訂於簡章中。
報考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 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 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 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 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大學部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本校學生因違反校規勒令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前揭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陸生轉學將採名額分流,其招生簡章另定,招生原則如下:
一、就讀離島學校之陸生,不得申請轉學至本校。
二、本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各系,因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報名後調整之名額),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亦不得跨學制進行招生缺額流用。
三、本校轉學招收陸生之各系,比照校內轉系範圍辦理。
四、陸生轉出及轉入本校後,應立即透過陸生聯招會即時通報系統, 將學生轉學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陸委會與入出國移民署。
五、陸生於轉入本校註冊入學後,須備妥所需文件(含原入出境許可 證),自行或由本校代為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 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及該等考生如無法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定,明定於招生 簡章中。
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應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前 揭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性質相近系組由本校自行認定,並應將性質相近各系對照表列入簡章供學生參考。
轉學報名表內,應列舉各項應繳之證書及證明文件。
考試科目及方式由本會自訂,並明定於簡章中。
本會應於放榜前依成績情形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本會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系錄取學生最後 1 名如有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正取生錄取不足名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轉學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得視其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調整該系組、學位學程下學年度招生總量。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教育部並視其情節輕重調整下學年度該系組、學位學程招生總量。
轉學生錄取名單應經本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經錄取之學生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各項證件,始准註冊入學,其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力)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本會辦理轉學生考試業務,應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對於命題、印題、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成績核計、錄取及放榜等事項, 應審慎嚴密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有三親等 以內之親屬報考時,應主動迴避。
本會辦理招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有關於考生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等,應明確告知考生,並詳列於招生簡章中。
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成績複查及申訴處理程序。考生若對招生事宜有疑義者,得備妥相關資料於事件發生日起7日內,向本會申訴,本會悉依本校招生糾紛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於1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錄取之轉學生入學後,須依本校各系課程規定補修未修科目學分。
轉學生註冊入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學分抵免,其學分抵免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9118867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4年06月1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4008133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04月04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4月20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5005398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8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5016543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6年05月17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6007073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05月1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7007688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7022551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9年04月30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5月2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9008365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8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5日教育部台技(四)字100007093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06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教育部台技(四)字101022337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04月02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30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1020060864號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01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8122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臺教技(四)字第103018593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9日臺教技(四)字第1040148101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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