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10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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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公佈實施之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至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等有關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校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督導及審議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審議各項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提案。
六、督導自動檢查及職業安全衛生稽核執行事項。
七、督導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八、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九、督導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督導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一、修訂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辦法。
十二、其他有關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校長
二、總務長、學務長、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適用環安衛相關法令場所之系(所)及中心主任、健康管理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
三、由相關系(所)及行政單位推選產生不具行政管理職之員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總額之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執行長由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兼任,處理有關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
第五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執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含)委員出席,始可開議;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會議交辦事項,小組之決議應提本會追認之。
第九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18-06-28 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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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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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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