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臺教技(四)字第1070099462號函備查
第一篇 總則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二篇 大學部
第一章 入學
第二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四年制一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各系新生;並得招考四年制各系及二年制各系轉學生,其招生規定另訂之並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三條 一、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
(一)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同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
(三)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或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四)教育部核定綜合高中試辦學校接受綜合高中實驗課程畢業者。
(五)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四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生持外國學歷入學,本校應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採認學生入學資格,並得依部訂「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等相關規定招收外國學生,有關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六條 本校應依教育部頒「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採認大陸地區學生入學資格,並得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等相關規定招收大陸地區學生。
第七條 本校在學學生與境外大學校院學生經核准得依「本校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同時在國內及境外大學修讀聯合學位,其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須繳驗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方得入學,如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延期補繳而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含轉學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1年;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並持有證明者,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十條 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3年為限且不納入前條保留入學資格或第三十九條休學期間之計算。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經查證屬實並判刑確定者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經教務會議決議後,有關該生入學考試及資格、註冊、繳費及選課、請假、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休學、退學、復學、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定另訂之。
第二章 註冊、選課、輔系、雙主修
第十三條 學生同時在國內兩所學校註冊入學應提出申請,經系所主管及院長同意,並經教務單位及教務長核定者得具雙重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之前,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繳費後即視同完成註冊。學生註冊入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特殊情況經核准延緩繳費期限之學生或申請就學貸款未獲核准之非應屆畢業學生,如未於核准延緩繳費之期限內完全繳清應繳納之學雜費者,當學期應令休學,應繳清所欠之費用次學期方可註冊。
前項情事若為應屆畢業學生則暫時不核發學位證書,至其繳清應繳納之費用再核發。
第十五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註冊,如因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至多以兩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視同無意願就學,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即令退學。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第十六條 學生選課須依各系訂定之課程選課及依照選課相關規定辦理,其選課辦法與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七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依照選課辦法辦理之,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學生修習學分超過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之學分不予承認,應辦理退選。學生若該學期應修之學分總數不足,經通知仍未改善,當學期應令休學,已逾休學期限者應令退學。
第十八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重複修習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之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第十九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得選修輔系及加修雙主修,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二十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4年為原則,至少需修滿128學分;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2年為原則,至少須修滿72學分。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延長2學年。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至多得延長修業年限4年。另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年限。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其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本校大學部學士班,應增加其修習之畢業學分數12學分。
第二十一條 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勞作教育為0學分必修課程。
第二十二條 各系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18小時為1學分;實習或實驗每週2至3小時為1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日間部大學部學生一、二及三年級不得少於16學分,不得多於25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9學分,不得多於25學分。
二、學生參與全學期校外實習課程,則當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不得少於系科所規劃實習課程學分。
三、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在80分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得加選1至2科目之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得以下列各種方式行之:
一、平時考查: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試、口試、查閱筆記、報告或解答習題等方式行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四、學期報告:由教師視需要指定之。
實習、實驗及製圖等學科得免除各種考試,其成績得以日常考查成績累積計算之。
學生成績評量之標準、方式及前項各款所佔學期成績比例,由任課教師自訂於課程大綱。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其期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實驗)、操行二種。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以100分為滿分,以60分為及格。學生成績亦得採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等第記分法及G.P.A.記分法對照表如下:
點數 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G.P.A.
4 甲等(A) 80分以上至100分 4
3 乙等(B) 70分以上未滿80分 3
2 丙等(C) 60分以上未滿70分 2
1 丁等(D) 50分以上未滿60分 1
0 戊等(E) 未滿50分 0
第二十六條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含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不及格須重補修。
第二十七條 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績分。
二、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含暑修學分及成績)。
五、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含暑修)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六、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皆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七、總成績G.P.A.計算方式:各科學分數乘以點數之總和除以總修習學分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後不得更改。但因登記或核算錯誤,由任課教師依本校成績更正作業實施辦法經教務會議決議後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條 期末考試曠考之學生,其曠考科目之期末成績,概作零分計算。平時考查及期中考試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亦作零分計算。
第三十條 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為整數,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以四捨五入,採計至小數點後第1位。
第三十一條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是否准予繼續修習次學期之課程,由各系自訂之。
第三十二條 學生於考試期間因病住院或無法抗拒事故未能參加考試,依本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經核准者,得予補考但以1次為限。經申請補考,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假缺考。補考成績及格者,除公假、重病住院、分娩假、學生及配偶之直系尊卑親屬或配偶之喪假者,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其餘則以60分為基數,其成績超過60分之部分,以百分之五十計算。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而核准其假者,其缺席不扣分;
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三十三條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不能參加期末考試,亦無法如期補考,以致在次學期開學上課日前,無法取得成績者,得檢具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向註冊組申請,並經教務長核准,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
第三十四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依據考試規則處理,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科目不及格須重修,因轉學、轉系須補修科目,應屆畢(結)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結)業者,得暑期開班授課,暑期開課要點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各種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1年,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但是提起訴願者,需保存至訴願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四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因故未能上課者,須依請假規則請假,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 其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自上課之日始,其缺課時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惟經核准請產假者,不在此限。
二、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休學以學期計,休學累計以2學年(4學期)為原則;休學2學年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復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申請延長1學年。
第四十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之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該休學學期內之成績概不計算。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服役期滿後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需休學者,須檢附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正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第四十一條 學生遵照內政部兵役法令各項規定,依徵兵規則辦理緩徵及儘後召集。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未復學者以退學論。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故得申請休學,未成年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組)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修習學分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者(含一般生、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未經本校同意,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退學者。
七、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八、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延修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9學分(含)以下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持有證明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因故得自請退學,未成年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方得辦 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六條 退學生如在校肄業滿1學期,其學籍經核准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開除學籍者,不得發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若有異議,可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五章 轉系、轉學
第四十八條 大學部學生於第1學年第1學期開始得依規定申請轉系。轉系均以1次為限,降級轉系者不得申請提高編級,其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之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轉系學生須修滿轉入系所規定之科目、學分數及相關畢業門檻,方得畢業。轉系申請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九條 本校各系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其招生相關規定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辦理轉學考試。因違反本學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勒令退學之學生,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第六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條 學生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得畢業:
一、學生修業期滿,修滿規定應修之必選修科目及學分,並通過本校及各系規定之各項能力考核,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依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本校及各系各項能力考核之規定另訂之。
二、成績優異學生,符合下列標準者,二年制學生得提前1學期,四年制學生得提前1學期或1學年畢業,成績優異學生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並經教育部備查後實施。(提前1學期畢業者於十月、提前1學年畢業者於四月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一)應修學分全部修滿。(含必修及選修)
(二)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
(三)操行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四)必修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
(五)每學期名次在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第五十一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2學期重修或補修 者,第1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1個科目。學生於畢業當學期修課者,須俟學期結束成績送達,且合乎畢業條件,始得辦理畢業離校。
第三篇 進修部
第一章 入學
第五十二條 進修部學生學歷(力)資格除應符合本學則第三條相關規定外,其餘應依當年度招生簡章之規定。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五十三條 凡經錄取之在職進修班學生,應於註冊入學時依招生簡章規定繳 驗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得入學。
第五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依規定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五十五條 修業年限;二年制以3年為原則,最少必須修習2年,至多得延長2年。四年制以4年為原則,至多得延長2年。
第五十六條 在職進修班每學年分第1、第2兩學期,以夜間上課為原則,並得於日間上課。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9學分,至多依日間部規定辦理,每一暑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10學分。
學生於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參與專題(製作、研究或實習)課程,則當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仍不得少於3學分。
第五十七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依據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重覆修習已及格之科目學分成績,則不予採計。
第五十八條 本校推廣教育中心得設推廣教育班次,包括學分班、非學分班,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學分班課程及上課時數按相關規定辦理;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發給學分證明,經入學考試錄取本校所修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並依規定授予學位。
第五十九條 其它未規定事項,準依照本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篇 研究所
第一章 入學
第六十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肄業。
碩士班甄試錄取學生,符合入學資格條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
第二章 註冊、選課
第六十一條 研究生選課依各研究所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但第1學年各學期不得少於2門課程或4學分,不得多於18學分。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六十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1至4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延長其修業年限1年。
第六十四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滿28學分,其中不包括畢業論文學分。畢業學分數由各系(所)訂定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五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或B等為及格;
研究生補修習大學部基礎開授之課程其成績計入當學期及畢業總成績內及格者給予學分,唯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第六十六條 研究生操行成績評分法另訂於學務章則。
第六十七條 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須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六十八條 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年限、請假、休學、復學及違犯校規等處置,比照本學則第二篇有關各條文辦理。
第六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年限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或未通過本校 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試者。
二、修業年限屆滿,而仍未能符合所屬研究所規定之畢業條件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 次仍不及格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六、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七、所著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 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第五章 畢業、學位
第七十條 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通過本校學位考試辦法規定之各項考核、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授予碩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第七十一條 本篇無特別規定者,比照本學則第二篇有關各條文辦理。
第五篇 學籍管理
第七十二條 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一律以學生錄取或分發入學時資料及繳驗之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
第七十三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系(組)班別、年級與成績,以及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七十四條 在校學生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經教務處核准更正,列管存查。畢(肄)業校友更改上列事項,證明文件,手續同在校生。
第六篇 附則
第七十五條 學生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紀錄)及學籍,建檔並永久保存。
第七十六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需出國進修者,應依本校學生出國進修有關學業、學籍要點辦理。學生出國進修有關學業、學籍要點另訂之。
第七十七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第七十八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9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0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1月13日教育部台(90)技(四)字90158420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9106122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1年7月26日教育部台(91)技(四)字9110938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2年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3月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2002245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1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3007618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6001481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7017748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90000645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1010067170號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55473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18702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4001389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臺教技(四)字第104018266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5日
臺教技(四)字第105006581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教技(四)字第106001310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臺教技(四)字第1060157139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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