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319-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員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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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員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9日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頒布「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建立員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管理作業流程與制度,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員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推動本辦法相關單位權責如下: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員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之審議。
衛生保健組(以下簡稱衛保組):員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管理作業程序之制訂  
 及修正。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依據作業環境測定報告及各區域實際作業狀況調查結 
 果,提供環測報告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名冊。
人事室: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定範圍內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從
 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補助健康檢查費用,其餘補助對象及補助方式
 依該年度本校實施公告為主。
  員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體格檢查:係指員工受僱前應接受之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係指在職員工從事「一般作業」所接受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附表一)所接受之特殊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追蹤標準:係指衛保組會同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共同訂定
 之追蹤標準。(如附表二)
  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作業規範如下:
體格檢查作業:
新進員工應於到職前依其作業類別(一般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至合格之地區或區域醫療單位完成體格檢查。
新進人員辦理報到手續時,應繳交其個人體檢報告,提供符合法規項目「三個月內」體格檢查報告正本。
體格檢查報告應經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協助判讀,並提供適性評估及建議,由衛保組通知人事室評估結果。
複檢結果發現罹患法定傳染病或罹患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者,經由醫師判定不宜從事原派任之工作,由衛保組提出工作適性評估建議予該單位主管採取調任合適之工作,衛保組定期複檢追蹤作業。
健康檢查作業:
對象:全校到職滿一年在職員工。
檢查項目: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辦理一般作業及特別危害
健康作業類別(定期及變更作業類別時)健康檢查。
一般作業健康檢查頻率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
1.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2.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3.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健康管理與追蹤依下列方式辦理:
凡本校員工於在職期間無故拒絕健康檢查(法規定檢年齡),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不配合第20條之規定者,將名單提交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報告。
凡本校員工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報告結果,經醫師判定列為健康異常及特殊作業第二級管理以上需複檢追蹤或罹患慢性疾病需治療者,衛保組進行健康檢查異常追蹤管理。複檢結果經醫師判定不宜從事原派任之工作者,由衛保組提出工作適性評估建議予該單位主管採取調任合適之工作,衛保組定期複檢追蹤作業。
  員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報告之保存年限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
  員工有接受本校所提供之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的權利與義務,若確認為法規定檢年齡,經通知後無故不受檢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罰則或校內規定辦理。
  在職員工健康檢查之費用由學務處衛保組每年編列預算後實施。
  本辦法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表時間 :
2019-07-18 1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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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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