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03月20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輔導學生參與社團活動,
豐富課外活動生活,陶冶合群德性,培養領導、自治、獨立思考之能力,以樹立優良校風,讓本校學生社團之活動輔導有所遵循,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依其類別分為下列五類:
自治性、綜合性社團:以自治或社員聯誼為主要宗旨者。
服務性社團:以校內外服務為主要宗旨者。
學術性、學藝性社團:以學術研究或文藝、技藝教學為宗旨者。
體能(育)性社團:以體能或體育活動為主要宗旨者。
康樂性社團:以康樂或休閒活動為主要宗旨者。
第三條 本校社團活動之輔導除另有章則規定外,概依本辦法辦理,凡與本辦法
有牴觸之社團章程一律無效。
第四條 學生為辦理經常性課外活動,除自治性社團外,得依規定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申請組織校內社團(不得有校際性之社團組織)。學生發起組織之社團,若學校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或宗旨不適當者,課指組得不予許可。
第五條 籌組社團之程序:
一、社團之成立需經本校學生15人以上連署發起並填具『學生社團成立社團申請表』,連同發起同學名冊(需發起人親筆簽名)、社團組織章程草案、社團發展願景計畫書、籌備會議紀錄、學期活動計畫表、指導老師個人資料表,送學校課指組進行審核。由課指組依本辦法之第七條所載事項登記,並發給社團指導老師聘書。
二、學生組織社團經登記後應以公開方式徵求社員,若連續2學期社員
未滿15人並經課指組輔導無效者,則撤銷其社團登記。
三、各社團得聘請校內教職員或校外專家學者擔任指導老師,確依學校『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
二、宗旨。
三、社址(應設於校內)。
四、組織與職掌。(含社長、幹部及社員)
五、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六、社員之權利、義務。
七、社團負責人(正、副)及幹部之產生方式、任期、任免及出缺遞補程序。
八、社員(代表)大會之召開、集會及決議方式。
九、經費及財物管理與監督。
十、章程之通過及修改程序。
十一、訂定與修改章程之日期。
第七條 社團之設立登記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團組織章程。
二、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冊。
三、財產狀況。
四、主要活動項目。
五、社團成立經過及許可日期。
六、其他重要事項。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社團幹部改選者,應於一週內向課指組辦理變更之登記。
第八條 社團登記之事項有不符者,課指組得限期令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課
指組得視情節輕重,停止經費補助或拒絕其登記或撤銷許可。
第九條 除系學會社團為各院系學生必須參加外,其餘社團由學生自由參加,各
社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參加。
第十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享權利及盡義務。
第十一條 除學生會外,各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產生方式,由各社團依其章程
規定選出或罷免之。依法產生之社團正、副負責人任期ㄧ學年,得連選連任一次,不得中途改選。如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受大過以上處份者,得另行改選。
第十二條 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第十三條 社團正、副負責人應由社員中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操行成績70分以上並具服務熱忱者選任之。社團正、副負責人在任期中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時,即予解職。
第十四條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改選時間,依各社團規定辦理,改選後兩週內應
將改選結果及移交手冊等相關資料,送課指組核備。如任期內因休退
學、喪失社員資格等因素,該社團幹部應辦理補選程序,並將相關資
料送課指組備查。
第十五條 擔任社團幹部之社員,概為義務無給職,任何社團之社員不得同時擔
任兩個(含)以上之社團負責人(不含系學會),並依各社團之章程規範之。
第十六條 社團之決議,除各社團另有規定外,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
會,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之。但關於變更社團宗旨,修
改章程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應經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第十七條 社團負責人應參加社團負責人聯誼會、期初及期末全員大會,其出席
狀況列入考核,新當選社團負責人應參加年度學生幹部研習營。
第十八條 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所登記之宗旨。
第十九條 舉辦校外活動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第廿條 社團舉辦活動應於活動舉辦前二週,依該學期之活動計畫向課指組辦
理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可辦理,必要時得由課指組視社團活動之性質
及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第廿一條 社課時間必需在規定社團時間或學生課餘時間,不得安排於班會、週會、中午及正課時間。如有特殊情形者則需另案簽奉核定。如社團有舉辦活動需於晚間九時前結束。
第廿二條 社團活動除另有規定或經學校核准外,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社團活
動需課指組核准始得參加校外活動或邀請他校師生參加。
第廿三條 社團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如有變更時,應於原活動舉辦前三天填
具社團活動異動申請表,並報請課指組核備後,始可辦理。
第廿四條 社團活動結束後兩週內,負責人應將活動成果報告書送至課指組備查
,若有申請經費者應在規定時間內至課指組核銷。
第廿五條 社團對校內單位委辦之活動有接受的義務,經費則由委辦單位補助。
第廿六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校內場地及器材,應依學校相關借用辦法
辦理。
第廿七條 社團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佈之海報、通告、啟事、傳單或其他
具宣傳與通知性質之文件其發布、張貼、管理,應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公告海報張貼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 學生社團刊物,係指各社團出版之報紙、通訊、雜誌、劇本、電腦網路佈告等之文件,其應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出版刊物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 本辦法所稱之社團財產係指社團自費購買或學校專款補助購買供社團全體社員共同使用之器材、設施與設備等,其管理辦法應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財產暨經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社團活動之經費,應由社團自籌為原則,並得依規定向課指組申請
補助。社團對校外籌募經費應經學務處核准,始得接受有關人員或
機關之經費資助。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之帳冊及財產清冊由課指組統一製發,交由社團指定專人
負責列載社團財產及經費收支,同時做成報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
,一份送課指組核備,於學期結束後向全體社員公布。
第三十二條 社團應將現有社團財產、經費、印章、帳冊、文書活動檔案等列入
移交並將財產清冊、帳冊及移交報告表送課指組核備。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應善盡社團財產管理與維護之責任,社團財產如有短缺或
損毀情事者,該社團應負責賠償並視情節輕重依學校規定懲處。
第三十四條 社團舉辦之活動對象為全校同學者,可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若社團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決議解散時,該社團之全部財產及經費應
由課指組監督處理。
第三十六條 為健全社團組織,激勵社團發展,於每學年舉行社團評鑑,社團除
自評外,課指組特聘校內、外學有專精之委員共同評鑑之,凡經本
校核准成立之社團及系學會均應接受評鑑,「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課指組決議,得予停社或改組:
一、每學期社團活動少於兩次(含)者或無故不配合參加學校或課指組主辦之大型活動,例如園遊會、社團招生、社團評鑑、社團老師暨學生座談會等。
二、社團之活動有違本校規定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三、社團帳目交接不清,經查證屬實者。
四、社團評鑑評定為丁等或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
第三十八條 受停社處分之社團自停社之日起,不得以社團名義公開活動。停社
期限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限,並至課指組備查。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課指組得予解散:
一、社團之活動嚴重違反校規、社團宗旨或危害本校校譽者。
二、社團全學期無活動者。
三、經停社處分後,一年內再受停社處分者。
四、除自治性社團外,該年度未參加社團評鑑者。
五、社團評鑑評定為丁等者。
六、社團之活動涉及不法情事者。
七、未經報備核可,任意更改社團名稱及宗旨者。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解散需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決議,陳請課指組解散。受解散處分之社團,自解
散之日起6個月內,同一社團幹部或發起人不得再申請成立社
團。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之停社或解散,由課指組檢具相關事證審核後公佈之。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會之活動、公告、刊物評鑑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他事項悉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辦理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07月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09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8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發表人 :
怡嬅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QR Co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