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1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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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A.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招收轉學生事宜,依據大 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 作業要點、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大學部招收轉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 定)。
B.
第二條 本校辦理各學制轉學招生,依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 程,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系(所)主任及相關處室 主管組成之,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 有關緊急事項。
C.
第三條 本校招收轉學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年級、招生名額、報考資 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 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 20 天公告。
D.
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各學系,除四年制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二年制 三年級第一學期及應屆畢(結)業年級外,其餘各學期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 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辦理轉學招生後,各系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 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 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退學缺額 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學系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 2(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 各學系外加名額分配經本會會議決議後,明訂於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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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09: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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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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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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