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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大學部各學系,除四年制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二年制 三年級第一學期及應屆畢(結)業年級外,其餘各學期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 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辦理轉學招生後,各系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 核定之新生總數,且各系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 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學系退學缺額 為準,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學系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 2(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 各學系外加名額分配經本會會議決議後,明訂於簡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