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海外研習學雜費繳費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04月09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學生國際視野與外語能
力,特推動海外研習制度,相關學生於海外研習期間學雜費之繳交,悉
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海外研習學雜費繳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處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校同意出國研習之 100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在
學學生,海外研習(不含實習)期間不得少於外國學校之一學期。
第三條 學生於海外研習期間應完成各學期之註冊程序,並依以下規定繳交註
冊費用。
一、學生於海外研習前,在本校註冊就讀時間,四技已達四年(八個學
期)、二技已達二年(四個學期)、碩士班已逹二年(四個學期)
者,於海外研習期間,須繳本校學生學生平安保險費及電腦及網路
資源使用費,但免繳本校學雜費。
二、學生於海外研習前,在本校註冊就讀時間,四技未達四年(八個學
期)、二技未達二年(四個學期)、碩士班未逹二年(四個學期)
者,於海外研習期間得減免學雜費,其標準如下:
(一)海外研習時間在6個月以內者,減免一學期的部分學雜費,每
學期只須繳學生平安保險費、電腦及網路資源使用費以及2 萬
元的學雜費。
(二)海外研習時間在6個月(含)至12個月之間者,減免二學期的部
分學雜費,每學期只須繳學生平安保險費、電腦及網路資源使
用費以及2萬元的學雜費。
(三)若海外研習的學校提供學生免繳學雜費,則學生須依規定繳交
本校全額學雜費。
第四條 學生如因故半途中斷海外研習,不得申請退還當學期所繳交之本校學
雜費;如辦理休學或退學者,需繳清全額學雜費後,再依休學退學退費
規定辦理。
第五條 學生完成核定海外研習期間後,如仍在核定學校繼續就讀,其註冊繳費
均依照未出國研習學生的標準辦理。
第六條 若有特殊海外研習狀況者或執行本辦法發生疑義時,得交付本校國際
及兩岸合作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3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09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學生國際視野與外語能
力,特推動海外研習制度,相關學生於海外研習期間學雜費之繳交,悉
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海外研習學雜費繳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處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校同意出國研習之 100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在
學學生,海外研習(不含實習)期間不得少於外國學校之一學期。
第三條 學生於海外研習期間應完成各學期之註冊程序,並依以下規定繳交註
冊費用。
一、學生於海外研習前,在本校註冊就讀時間,四技已達四年(八個學
期)、二技已達二年(四個學期)、碩士班已逹二年(四個學期)
者,於海外研習期間,須繳本校學生學生平安保險費及電腦及網路
資源使用費,但免繳本校學雜費。
二、學生於海外研習前,在本校註冊就讀時間,四技未達四年(八個學
期)、二技未達二年(四個學期)、碩士班未逹二年(四個學期)
者,於海外研習期間得減免學雜費,其標準如下:
(一)海外研習時間在6個月以內者,減免一學期的部分學雜費,每
學期只須繳學生平安保險費、電腦及網路資源使用費以及2 萬
元的學雜費。
(二)海外研習時間在6個月(含)至12個月之間者,減免二學期的部
分學雜費,每學期只須繳學生平安保險費、電腦及網路資源使
用費以及2萬元的學雜費。
(三)若海外研習的學校提供學生免繳學雜費,則學生須依規定繳交
本校全額學雜費。
第四條 學生如因故半途中斷海外研習,不得申請退還當學期所繳交之本校學
雜費;如辦理休學或退學者,需繳清全額學雜費後,再依休學退學退費
規定辦理。
第五條 學生完成核定海外研習期間後,如仍在核定學校繼續就讀,其註冊繳費
均依照未出國研習學生的標準辦理。
第六條 若有特殊海外研習狀況者或執行本辦法發生疑義時,得交付本校國際
及兩岸合作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3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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