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61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交換教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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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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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交換教師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06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跨國學術交流機會,以提升
本校國際競爭力及教師專業素養,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交換教師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換教師係指本校與海外簽訂合作契約之學校(以下簡稱
簽約學校)雙方交換研究、講學之專任教師。
第三條 雙方交換教師交換期限至少一學期,並以一學年為限,本校交換教師返
校後服務未滿 1 年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交換。
第四條 申請交換教師需在本校服務滿 2 年以上,其申請當學年度前 2 年之原
始教師評鑑未加權成績在學院排名前百分之六十,且專長符合服務系
(所)需求之交流活動。
第五條 本校交換教師應填具申請表格、研究或講學計畫書,於出國前一學年度
12 月向各學術單位提出申請,並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經學校核定進行交換之教師可獲留職留薪至多為一學年,及本校提供
之個人經濟艙往返機票乙張。
交換教師,應於返國後 1 個月內繳交交流成果至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
際交流暨合作中心。
第七條 各系(所)擬申請簽約學校交換教師來訪時,應先行向校外相關單位申
請經費補助,如未獲校外單位補助經費者,可由邀請之系(所)自行籌
措,或於交換教師蒞校前 3 個月向本校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際交流暨
合作中心提出補助申請。
第八條 雙方交換教師之保險、住宿等所需之費用與補助內容,依雙方協議內容
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雙方協議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7月0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時間 :
2017-07-11 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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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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