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國際交換學生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06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特訂定元培
科技大學國際交換學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國際交換學生為具本校學籍之學生且符合交換學校甄選
規定者,國際交換學生前往交換之學校為與本校簽訂姊妹學校,或國際
學術合作交流協議書之海外學校。
本校外國學生暨僑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屬國家境內或原僑居地之學
校,領取中華民國政府或本校核發獎學金進入本校就讀之外國學生,不
得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第三條 國際交換學生之出國進修時間得列入修業年限,但至多以一年為限。
第四條 國際交換學生出國進修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及成績轉換標準,經各
系(所)、中心及教務處審核後,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國際交換學生自行負擔往返機票及出國期間住宿、生活等相關費用。國
際交換學生得先行向校外相關單位申請獎助經費,若未獲校外單位補
助經費者,可依本校學生國際學術交流助學金辦法辦理申請補助。
第六條 國際交換學生經各系(所)推薦,送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際交流暨合作中
心彙整,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具國際交換學生資格。
第七條 國際交換學生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出國期間的學業及學籍相
關事宜;未役役男岀境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際交換學生應依規定時程前往交換學校研習。若因特殊理由無法如
期前往,應於出發前一個月前報請核准。
第九條 國際交換學生返國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心得報告,並參加本校舉辦之留、
遊學座談。
第十條 國際交換學生出國期間應恪遵本校與交換學校之各項規定,如有違反
事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國際交換學生相關權益及義務,悉依本校與交流學校簽定之協議書
內容為準。
第十二條 其他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1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6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特訂定元培
科技大學國際交換學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國際交換學生為具本校學籍之學生且符合交換學校甄選
規定者,國際交換學生前往交換之學校為與本校簽訂姊妹學校,或國際
學術合作交流協議書之海外學校。
本校外國學生暨僑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屬國家境內或原僑居地之學
校,領取中華民國政府或本校核發獎學金進入本校就讀之外國學生,不
得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第三條 國際交換學生之出國進修時間得列入修業年限,但至多以一年為限。
第四條 國際交換學生出國進修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及成績轉換標準,經各
系(所)、中心及教務處審核後,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國際交換學生自行負擔往返機票及出國期間住宿、生活等相關費用。國
際交換學生得先行向校外相關單位申請獎助經費,若未獲校外單位補
助經費者,可依本校學生國際學術交流助學金辦法辦理申請補助。
第六條 國際交換學生經各系(所)推薦,送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際交流暨合作中
心彙整,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具國際交換學生資格。
第七條 國際交換學生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出國期間的學業及學籍相
關事宜;未役役男岀境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際交換學生應依規定時程前往交換學校研習。若因特殊理由無法如
期前往,應於出發前一個月前報請核准。
第九條 國際交換學生返國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心得報告,並參加本校舉辦之留、
遊學座談。
第十條 國際交換學生出國期間應恪遵本校與交換學校之各項規定,如有違反
事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國際交換學生相關權益及義務,悉依本校與交流學校簽定之協議書
內容為準。
第十二條 其他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8年01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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