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獎助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教育部獎助國內公私立大學
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以期擴展本校具發
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學術社群機會,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特訂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
三、外語能力(含英語或進修國語言)符合國外研修學校之要求或教育
部之最低標準。
四、學業成績優異,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有具體獲獎事蹟,或
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獎者。
五、未同時或重複領有政府或本校其他留學獎學金。
六、符合欲申請學校之各項資格要求。
第三條 研修機構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校院(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第四條 錄取獎助名額及獎助金額如下:
一、全校錄取獎助名額以5~10 名為原則。
各學院實際錄取名額,由本校國際及兩岸合作委員會依據各學院
申請人數占全校申請人數之比例分配。
二、獎助金額視教育部當年公布補助本校之金額,並依據學生所提之
經費需求及整體表現而定。
第五條 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如下:
一、研修不得少於1學期(學季),獎助年限以最高1年為原則。
二、修讀科目及學分數由各系(所)規劃,並經教務處認定。
第六條 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依本校規定時程內,向各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務
會議通過後,送交國際及兩岸合作委員會審議。
二、申請人應提出之文件如下
(一)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
(二)在校成績單(含歷年成績單及上學年度全班排名百分比,並有
蓋相關負責單位之印章)、或專業領域之研究著作,或具體獲
獎事蹟證明。
(三)符合國外研修學校要求之語文能力證明,或教育部規定之有效
期限內之語文能力證明影本。
(四)研修計畫(詳述前往國外大學參與研修計畫之內容、動機、計
畫修習課程名稱與資料、及重要性),及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
文件(如3 年內優秀表現證明)。
(五)國外入學許可書或國外研修學校同意接受前往研修之文件。
第七條 申請案件之審查由本校國際及兩岸合作委員會依據申請學生之實際條
件及成績決定擇優錄取。
第八條 獲本獎助者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應於本校所訂日期前與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二、至遲應於申請日之次年10月31日前,依研修之國外大學校院規定,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三、赴國外大學校院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返國。
四、赴國外所攻讀學分依本校所訂學分相關規定審核後確認之。
五、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欲變更研修領域之大學
校院,應於出國研修60日前向學校提出具體說明,經學校同意後得
轉換,前述變更以一次為限。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則喪失受獎
助資格,本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已獲本獎助者並應於接獲本
校通知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本校依
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發放之獎助金。
六、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1 學期(學季)者,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
者應全數償還。
七、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按校內規定時程完成繳費及註冊
程序,以保有本校學籍。於國外研修結束後,應返回本校接續完成
學位。
八、於研修期滿返國1個月內,應向本校研發處國際合作組繳交研修報
告書1份,並參加本校舉辦之留學研習經驗座談會。
第九條 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位者,本校依行政契約
書規定辦理追償。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學海飛颺」大專校院選送優秀學生
出國研修甄試簡章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02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教育部獎助國內公私立大學
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以期擴展本校具發
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學術社群機會,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特訂定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
三、外語能力(含英語或進修國語言)符合國外研修學校之要求或教育
部之最低標準。
四、學業成績優異,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有具體獲獎事蹟,或
參與全國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獎者。
五、未同時或重複領有政府或本校其他留學獎學金。
六、符合欲申請學校之各項資格要求。
第三條 研修機構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校院(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第四條 錄取獎助名額及獎助金額如下:
一、全校錄取獎助名額以5~10 名為原則。
各學院實際錄取名額,由本校國際及兩岸合作委員會依據各學院
申請人數占全校申請人數之比例分配。
二、獎助金額視教育部當年公布補助本校之金額,並依據學生所提之
經費需求及整體表現而定。
第五條 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如下:
一、研修不得少於1學期(學季),獎助年限以最高1年為原則。
二、修讀科目及學分數由各系(所)規劃,並經教務處認定。
第六條 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依本校規定時程內,向各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務
會議通過後,送交國際及兩岸合作委員會審議。
二、申請人應提出之文件如下
(一)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
(二)在校成績單(含歷年成績單及上學年度全班排名百分比,並有
蓋相關負責單位之印章)、或專業領域之研究著作,或具體獲
獎事蹟證明。
(三)符合國外研修學校要求之語文能力證明,或教育部規定之有效
期限內之語文能力證明影本。
(四)研修計畫(詳述前往國外大學參與研修計畫之內容、動機、計
畫修習課程名稱與資料、及重要性),及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
文件(如3 年內優秀表現證明)。
(五)國外入學許可書或國外研修學校同意接受前往研修之文件。
第七條 申請案件之審查由本校國際及兩岸合作委員會依據申請學生之實際條
件及成績決定擇優錄取。
第八條 獲本獎助者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應於本校所訂日期前與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二、至遲應於申請日之次年10月31日前,依研修之國外大學校院規定,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三、赴國外大學校院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返國。
四、赴國外所攻讀學分依本校所訂學分相關規定審核後確認之。
五、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欲變更研修領域之大學
校院,應於出國研修60日前向學校提出具體說明,經學校同意後得
轉換,前述變更以一次為限。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則喪失受獎
助資格,本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已獲本獎助者並應於接獲本
校通知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本校依
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發放之獎助金。
六、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1 學期(學季)者,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
者應全數償還。
七、於赴國外大學校院研修期間,應按校內規定時程完成繳費及註冊
程序,以保有本校學籍。於國外研修結束後,應返回本校接續完成
學位。
八、於研修期滿返國1個月內,應向本校研發處國際合作組繳交研修報
告書1份,並參加本校舉辦之留學研習經驗座談會。
第九條 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位者,本校依行政契約
書規定辦理追償。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學海飛颺」大專校院選送優秀學生
出國研修甄試簡章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02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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