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研發暨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教師團隊專長之發揮及提昇
本校之應用科技研發能力,落實產業合作及提供各項相關科技服務,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研發暨服務
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研發暨服務中心因配合發展需要,得規劃申請設立系(所)、院或校三
級中心,三級中心之組成與業務內容分別以系(所)、跨系(所)及跨院為
主體。
第三條 中心依不同行政隸屬層級,其設置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系(所)層級中心之設置,由系(所)提出,並經該系(所)務會議審議
通過,送該院及研究發展處備查。
二、如為院級者,其設置計畫書由學院提出,並經該院院務會議審議
通過,並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三、如為校級而不納入組織規程者,其設置計畫書由各學院或研究發
展處提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四、如為校級且納入組織規程者需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條 中心設置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成立宗旨。
二、主要任務。
三、短、中、長程發展目標。
四、人員、組織、空間規劃及運用。
五、軟硬體設備之配合安排。
六、經費收支及回饋方式。
七、預期成效。
八、其他。
第五條 中心組織設置如下:
一、中心置主任1 人(為無給職),綜理中心業務。
二、中心得依計畫需要聘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兼任研
究助理、工作人員(含行政人員、臨時人員、工讀生)等。
三、中心得依需要聘請顧問(為無給職),必要時得由相關計畫經費支給
審查費或出席費。
第六條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依不同行政隸屬層級,主任聘任程序如下:
一、中心屬系(所) 或院層級者,主任由該系(所)主管或該院院長推薦
本校相關領域之專任教師兼任,並由校長遴聘之。
二、中心屬校級者,主任由校長遴聘本校相關領域之專任教師兼任。
第七條 中心承接計畫經簽核確定後,應以學校名義簽約執行。中心之營運採
任務編組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有關中心及其各計畫等之行政、
會計作業,應依循本校相關法規並接受稽核,以確立中心各項業務運
作之合法及正當性。
第八條 中心因計畫而衍生之專利權與智慧財產權問題應依本校專利及技術轉
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條 中心於設置後,各中心依其所屬行政層級,每年應向系(所)務會議、院
務會議或行政會議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規劃。原則上每三
年須接受綜合考評,如經審議檢討改進,仍績效不彰、未達成其設置
任務,陳請校長核定後終止該中心之設置。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09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7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25日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教師團隊專長之發揮及提昇
本校之應用科技研發能力,落實產業合作及提供各項相關科技服務,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研發暨服務
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研發暨服務中心因配合發展需要,得規劃申請設立系(所)、院或校三
級中心,三級中心之組成與業務內容分別以系(所)、跨系(所)及跨院為
主體。
第三條 中心依不同行政隸屬層級,其設置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系(所)層級中心之設置,由系(所)提出,並經該系(所)務會議審議
通過,送該院及研究發展處備查。
二、如為院級者,其設置計畫書由學院提出,並經該院院務會議審議
通過,並送研究發展處備查。
三、如為校級而不納入組織規程者,其設置計畫書由各學院或研究發
展處提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四、如為校級且納入組織規程者需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條 中心設置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成立宗旨。
二、主要任務。
三、短、中、長程發展目標。
四、人員、組織、空間規劃及運用。
五、軟硬體設備之配合安排。
六、經費收支及回饋方式。
七、預期成效。
八、其他。
第五條 中心組織設置如下:
一、中心置主任1 人(為無給職),綜理中心業務。
二、中心得依計畫需要聘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兼任研
究助理、工作人員(含行政人員、臨時人員、工讀生)等。
三、中心得依需要聘請顧問(為無給職),必要時得由相關計畫經費支給
審查費或出席費。
第六條 中心主任任期一年,依不同行政隸屬層級,主任聘任程序如下:
一、中心屬系(所) 或院層級者,主任由該系(所)主管或該院院長推薦
本校相關領域之專任教師兼任,並由校長遴聘之。
二、中心屬校級者,主任由校長遴聘本校相關領域之專任教師兼任。
第七條 中心承接計畫經簽核確定後,應以學校名義簽約執行。中心之營運採
任務編組方式,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有關中心及其各計畫等之行政、
會計作業,應依循本校相關法規並接受稽核,以確立中心各項業務運
作之合法及正當性。
第八條 中心因計畫而衍生之專利權與智慧財產權問題應依本校專利及技術轉
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條 中心於設置後,各中心依其所屬行政層級,每年應向系(所)務會議、院
務會議或行政會議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規劃。原則上每三
年須接受綜合考評,如經審議檢討改進,仍績效不彰、未達成其設置
任務,陳請校長核定後終止該中心之設置。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09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7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25日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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