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 「技
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設置「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元
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
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審議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建議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業
研習或研究。
四、督導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本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
執行。
五、審議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委員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長為召集人,副校長為副召集人。
二、教務長、人事室主任、共同教育委員會召集人、各學院院長為委
員,研發長為執行長。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不定期會議;
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會會議召開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決議
時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六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 「技
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設置「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元
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
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作業規定。
二、審議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
三、建議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規劃及辦理產業
研習或研究。
四、督導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契約書及本校與教師契約書之簽訂及
執行。
五、審議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委員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長為召集人,副校長為副召集人。
二、教務長、人事室主任、共同教育委員會召集人、各學院院長為委
員,研發長為執行長。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不定期會議;
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會會議召開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決議
時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六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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