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13-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光宇檢驗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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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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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光宇檢驗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檢驗技術能量以及加強服務
產業品質以擴大產學合作契機,統籌檢驗及技術服務事宜,特設置元培
醫事科技大學光宇檢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元培醫事科技
大學光宇檢驗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 建立檢驗中心制度及組織研究團隊。
二、 培育檢驗技術領域專業人才。
三、 建立專屬檢驗室及檢驗設備。
四、 建立檢驗及服務品質計畫,通過各項實驗室認證。
五、 接受外界委託檢驗或與產業界進行專案檢驗計畫。
第三條 本中心置總監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之,綜理本
中心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設置專業檢驗實驗室,接受委託檢驗服務,各檢驗實驗室得置主
任一人,由中心主任推薦本校相關領域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簽請校長
聘兼之,執行各項檢驗服務。
第五條 本中心依業務需要得聘任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
任研究助理、臨時人員、工讀生)若干人,負責處理相關行政業務及各
項檢驗工作執行。
第六條 本中心之檢驗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依相關規定收取之檢驗服務費分配
原則依其檢驗類別另行訂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表時間 :
2017-07-12 08: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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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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