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產學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04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從事產業相關研究
究,增加研發經驗及技術創新能力,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產學研
究計畫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合作機構:
一、合作機構由計畫主持人自行遴選。
二、合作機構應全程參與本研究計畫,並配合提供研究資源。
第三條 經費補助:
一、個人計畫申請補助金額以每案新台幣 3 萬元至 5 萬元為原則,合
作機構出資比應高於總金額的 65%。學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整
合型計畫申請補助金額以每案最高新台幣 60 萬元為原則,合作機
構出資比應相當於學校補助金額。獲學校經費補助之計畫案不得
申請獎勵。
二、經費補助金額由研究發展會議審議。
第四條 補助計畫作業程序:
一、計畫主持人備妥計畫申請書、廠商合作意願書各一式 2 份向研發
處提出申請。整合型計畫於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申請。
個人型計畫每年分兩次受理申請,申請期間分別為每年 3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及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二、申請計畫經研發處彙整後,個人型計畫及整合型計畫分別轉送校
內或外委員審查後,經研究發展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並
公告審查結果。整合型計畫審查結果將於隔年 1 月公告,個人型
計畫審查結果,則依受理期間分別公告; 每年 3 月受理申請之計
畫將於當年 5 月公告,每年 11 月受理申請之計畫將於隔年 1 月公
告。
三、核定通過之計畫主持人應與合作機構完成簽約程序,接受補助之
經費須於受補助當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核銷,未依規定完成核
銷或計畫主持人中途離職,補助經費須全數繳回。
四、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1 個月內向研發處提交紙本與電
子檔成果報告。個人型計畫至少 4 頁,整合型計畫至少 10 頁。
五、成果報告之內容除呈現產學研究成果外,並應提出如何反饋至教
學內容,包括充實課程內涵、改善教學或教材或教具製作等。
六、計畫結案須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提交成果報告。主持人應於計
畫結束後,最遲一年內向研發處提交以下計畫成果之一:
(一)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之抽印本,論文需加註校內專題計畫編
號。
(二)以本校為專利所有人之專利。
(三)由計畫衍生之新產學研究案。
(四)具有版權頁之專書。
(五)由計畫衍生之技術移轉案。
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得申請產學研究計畫補助。
第五條 本作業辦法補助金額,視教育部年度經常門獎補助款之狀況,適時調
整。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5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從事產業相關研究
究,增加研發經驗及技術創新能力,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產學研
究計畫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合作機構:
一、合作機構由計畫主持人自行遴選。
二、合作機構應全程參與本研究計畫,並配合提供研究資源。
第三條 經費補助:
一、個人計畫申請補助金額以每案新台幣 3 萬元至 5 萬元為原則,合
作機構出資比應高於總金額的 65%。學院(含共同教育委員會)整
合型計畫申請補助金額以每案最高新台幣 60 萬元為原則,合作機
構出資比應相當於學校補助金額。獲學校經費補助之計畫案不得
申請獎勵。
二、經費補助金額由研究發展會議審議。
第四條 補助計畫作業程序:
一、計畫主持人備妥計畫申請書、廠商合作意願書各一式 2 份向研發
處提出申請。整合型計畫於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申請。
個人型計畫每年分兩次受理申請,申請期間分別為每年 3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及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二、申請計畫經研發處彙整後,個人型計畫及整合型計畫分別轉送校
內或外委員審查後,經研究發展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並
公告審查結果。整合型計畫審查結果將於隔年 1 月公告,個人型
計畫審查結果,則依受理期間分別公告; 每年 3 月受理申請之計
畫將於當年 5 月公告,每年 11 月受理申請之計畫將於隔年 1 月公
告。
三、核定通過之計畫主持人應與合作機構完成簽約程序,接受補助之
經費須於受補助當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核銷,未依規定完成核
銷或計畫主持人中途離職,補助經費須全數繳回。
四、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1 個月內向研發處提交紙本與電
子檔成果報告。個人型計畫至少 4 頁,整合型計畫至少 10 頁。
五、成果報告之內容除呈現產學研究成果外,並應提出如何反饋至教
學內容,包括充實課程內涵、改善教學或教材或教具製作等。
六、計畫結案須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提交成果報告。主持人應於計
畫結束後,最遲一年內向研發處提交以下計畫成果之一:
(一)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之抽印本,論文需加註校內專題計畫編
號。
(二)以本校為專利所有人之專利。
(三)由計畫衍生之新產學研究案。
(四)具有版權頁之專書。
(五)由計畫衍生之技術移轉案。
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得申請產學研究計畫補助。
第五條 本作業辦法補助金額,視教育部年度經常門獎補助款之狀況,適時調
整。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5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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