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推薦企業登錄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國家政策協助國內具創新
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企業,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合作推動「創櫃板」相關業務,本校創新育成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推薦企業登錄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擬申請登錄創櫃板之公司應檢具「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推薦創新創意公
司申請創櫃板申請表」,備齊營業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
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 本辦法所定擬申請之公司,係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
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以下簡
稱公司或籌備處),以非公開發行為限。
二、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欠稅、跳票情事。
三、 負責人無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情事。
四、 願接受櫃買中心「創櫃板」機制者。
五、 公司或籌備處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具創新創意概念,且具競爭
力、市場性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六、 申請公司曾與本校從事產學合作計畫、技術移轉或授權;或曾進
駐本中心;或與本校有贊助、合作、學術交流或其他經本校核可
之情事。
第四條 申請與審查之規範與流程:
一、 申請公司之產品、技術或服務應具創新創意概念,並符合相關法
令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智慧財產權或仿冒侵權等情事,否
則將駁回申請資格或撤銷推薦函,並於 3 年內禁止該公司申請推
薦審查,且該公司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申請公司提出之相關文件內容經查獲提供不實資料者,將駁回申
請資格或撤銷推薦函,並於 3 年內禁止該公司申請推薦審查,且
該公司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申請公司所提出之文件資料,本中心及審查委員,將盡保密之義
務,惟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審查結果為何,均不予退還。
四、 審查委員提供之其他口頭或審查建議,皆僅供申請公司做為改進
之參考,不得引用、引申方式背書或宣傳。
五、 審查以書面資料及簡報會議審查為原則。
六、 申請與審查流程如附件一。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迴避條件:
一、 本校為與櫃買中心合作推動「創櫃板」相關業務,出具推薦函或
「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應設置「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
校內或校外相關學者專家 5 人組成審查委員,共同參與創新創意
審查。本校相關業務人員依需要得為該會議之列席成員。
二、 審查委員對於所提供之資料、審查內容、審查委員會之決定、審
查運作方式等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自行使用、或提
供他人使用。
三、 審查委員與申請公司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迴避,召
集人得令其迴避。
第六條 審查委員會之召開及審查結果填具:
審查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開,簡報會議之審查應由審查委員親自出席,
且應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會。申請公司相關人員必須出
席簡報及答覆委員質詢有關問題。審查委員依據申請公司所準備之書
面資料、簡報及答詢內容,完整填寫「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充分說
明申請公司具創新創意之具體理由,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結論。
第七條 審查結果及處理方式:
依據書面資料及簡報會議之審查結果,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即為同意申請公司係具創新創意者,並可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
意見書」予申請公司。若未通過審查且不服審查結果者,得於 3 個月
內修訂資料後再提出申請審查,惟以 1 次為限。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國家政策協助國內具創新
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企業,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合作推動「創櫃板」相關業務,本校創新育成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推薦企業登錄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擬申請登錄創櫃板之公司應檢具「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推薦創新創意公
司申請創櫃板申請表」,備齊營業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
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 本辦法所定擬申請之公司,係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
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以下簡
稱公司或籌備處),以非公開發行為限。
二、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欠稅、跳票情事。
三、 負責人無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情事。
四、 願接受櫃買中心「創櫃板」機制者。
五、 公司或籌備處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具創新創意概念,且具競爭
力、市場性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六、 申請公司曾與本校從事產學合作計畫、技術移轉或授權;或曾進
駐本中心;或與本校有贊助、合作、學術交流或其他經本校核可
之情事。
第四條 申請與審查之規範與流程:
一、 申請公司之產品、技術或服務應具創新創意概念,並符合相關法
令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智慧財產權或仿冒侵權等情事,否
則將駁回申請資格或撤銷推薦函,並於 3 年內禁止該公司申請推
薦審查,且該公司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申請公司提出之相關文件內容經查獲提供不實資料者,將駁回申
請資格或撤銷推薦函,並於 3 年內禁止該公司申請推薦審查,且
該公司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申請公司所提出之文件資料,本中心及審查委員,將盡保密之義
務,惟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審查結果為何,均不予退還。
四、 審查委員提供之其他口頭或審查建議,皆僅供申請公司做為改進
之參考,不得引用、引申方式背書或宣傳。
五、 審查以書面資料及簡報會議審查為原則。
六、 申請與審查流程如附件一。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迴避條件:
一、 本校為與櫃買中心合作推動「創櫃板」相關業務,出具推薦函或
「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應設置「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
校內或校外相關學者專家 5 人組成審查委員,共同參與創新創意
審查。本校相關業務人員依需要得為該會議之列席成員。
二、 審查委員對於所提供之資料、審查內容、審查委員會之決定、審
查運作方式等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自行使用、或提
供他人使用。
三、 審查委員與申請公司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未迴避,召
集人得令其迴避。
第六條 審查委員會之召開及審查結果填具:
審查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開,簡報會議之審查應由審查委員親自出席,
且應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會。申請公司相關人員必須出
席簡報及答覆委員質詢有關問題。審查委員依據申請公司所準備之書
面資料、簡報及答詢內容,完整填寫「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充分說
明申請公司具創新創意之具體理由,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結論。
第七條 審查結果及處理方式:
依據書面資料及簡報會議之審查結果,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即為同意申請公司係具創新創意者,並可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
意見書」予申請公司。若未通過審查且不服審查結果者,得於 3 個月
內修訂資料後再提出申請審查,惟以 1 次為限。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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