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廠商回饋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
持中心持續之經營與發展,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廠商回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廠商回饋方式如下:
一、廠商回饋金
(一) 專案回饋金:經由本中心協助申請獲得之政府補助款,應提
供所獲補助經費 5%回饋予本中心。
(二) 合作回饋金:廠商與本中心合作開發完成之新產品或新技術
者之技術授權金與產品上市後之回饋金。
(三) 年度服務回饋金每年新台幣 10,000~30,000 元。
二、廠商捐贈者。
三、其他。
廠商進駐期間或畢業後,因本中心輔導而有成效者,應以現金、設
備、股票或股票選擇權形式回饋本中心。
第三條 回饋金得用於本中心之營運、員工績效獎金及設備維護等之用,員工
績效獎金另行簽請校長核定之。
第四條 廠商與本中心合作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者須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簽訂
產學合作案,並於開發完成後回饋開發者技術授權金,授權金金額之
決定可由下列方式議定之。
一、此授權金可由受委託開發者與委託開發廠商議價之。
二、授權金之計算可委託本中心進行鑑價。
三、授權金之分配比例為:開發者佔 70%;本中心 15%;學校
15%。
第五條 廠商與本中心合作研發之產品於上市後前三年之年底,應回饋本中心
該產品營業額之 1%~5%,其比例由本中心與廠商視產品的價值議定
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
持中心持續之經營與發展,特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廠商回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廠商回饋方式如下:
一、廠商回饋金
(一) 專案回饋金:經由本中心協助申請獲得之政府補助款,應提
供所獲補助經費 5%回饋予本中心。
(二) 合作回饋金:廠商與本中心合作開發完成之新產品或新技術
者之技術授權金與產品上市後之回饋金。
(三) 年度服務回饋金每年新台幣 10,000~30,000 元。
二、廠商捐贈者。
三、其他。
廠商進駐期間或畢業後,因本中心輔導而有成效者,應以現金、設
備、股票或股票選擇權形式回饋本中心。
第三條 回饋金得用於本中心之營運、員工績效獎金及設備維護等之用,員工
績效獎金另行簽請校長核定之。
第四條 廠商與本中心合作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者須依本校產學合作辦法簽訂
產學合作案,並於開發完成後回饋開發者技術授權金,授權金金額之
決定可由下列方式議定之。
一、此授權金可由受委託開發者與委託開發廠商議價之。
二、授權金之計算可委託本中心進行鑑價。
三、授權金之分配比例為:開發者佔 70%;本中心 15%;學校
15%。
第五條 廠商與本中心合作研發之產品於上市後前三年之年底,應回饋本中心
該產品營業額之 1%~5%,其比例由本中心與廠商視產品的價值議定
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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