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專利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及保障研究發展成果並鼓
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與「政府科
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元培醫事
科技大學專利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以及其他技
術移轉(含產學合作計畫)所衍生之權益。
第三條 本校專任人員利用本校資源,或以政府所有之經費、基金,所產生之
專利及技術移轉,除法律及合約另有規定外,其權益歸屬本校所有。
由非政府之校外單位經費所產生之專利及技術移轉,則依合約簽訂之
內容為準。本校兼任人員,利用本校資源所產生之專利及技術移轉,
另依聘約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校專任人員非利用本校資源所產生之專利及技術移轉,須主動以書
面通知本校,並說明其創作過程。若於認定上產生爭議,則得由雙方
推派代表組成商議小組共同認定。
第五條 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申請專利權或其他具專利性之智慧財產
權,應檢具研究發展成果相關資料及申請書,以自行申請或學校代為
申請方式辦理,採學校代為申請方式者請向創新育成中心提出。由其
他方式(含產學合作計畫)所衍生之技術移轉應檢具技術移轉合約書,並
依下列相關分類方式及程序辦理。
一、學校代為申請者,經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陳
請校長同意,委託專利代理人向專利主管機關辦理專利申請;申
請費用除資助機構補助金額外,所餘費用及其維護費用由本校支
付,其專利衍生利益之分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二、經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審核未通過或自行申請者,得由發
明人以本校為申請人名義自費提出申請,俟取得專利權後,得經
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評估是否代為維護其專利。決議由本
校代為維護該專利權者,其衍生利益之分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
款辦理;惟決議不予維護該專利權者,得由專利發明人自費維護,
其衍生利益之分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辦理。
三、由本校所維護之專利權到期後須由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決
定是否展延其維護期。本校不繼續維護該專利權者,得由專利發
明人自行維護,其後所衍生利益之分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辦
理。
四、評審後不予推薦之案件,發明人可於審核結果通知後30 日內提出
複審;惟每案申請複審以1 次為限。
第六條 專利及技術移轉或其他技術移轉所產生之權益(含權利金或衍生利益
金)於扣除所支成本及回饋資助機構的部分後,其分配比例如下:
一、由本校提出專利申請所衍生出之技術移轉授權者:
(一)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60%
(二)系所:5%
(三)學校:35%
二、自費提出申請,但其專利權由本校維護者:
(一)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70%
(二)系所:5%
(三)學校:25%
三、自費提出申請,且專利權由發明人自行維護者(含先前專利由學校
提出申請維護,後續變更為自行維護者):
(一)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80%
(二)系所:5%
(三)學校:15%
四、其他技術轉移:
(一)技術所有人:90%
(二)學校:10%
五、若是由政府委託計畫研發成果衍生出之技術移轉,則依政府委託
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六、若由創新育成中心經理協助媒合成功者,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
團隊)、技術所有人須分配10%給創新育成中心經理。
第七條 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承辦案件所需經費,由研發處以業務費統
籌編列,且學校應自分配至學校之技轉金額之20%列為後續全校專利申
請維護費用基金。
第八條 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應負義務如下:
一、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應負保密義務,除事前經
本校書面同意者外,在完成申請專利前,不得公開研究發展成果。
亦不得擅自利用研究成果或其所知悉之任何相關機密資訊,將前
述成果或資訊洩予第三人知悉,或提供第三人使用。
二、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
訴願及異議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
三、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應配合研發處實施該發明
之推廣及運用。
四、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就相關研發資料,應詳細
記載,妥善保存供日後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報請董事會核備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3年08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及保障研究發展成果並鼓
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與「政府科
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元培醫事
科技大學專利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以及其他技
術移轉(含產學合作計畫)所衍生之權益。
第三條 本校專任人員利用本校資源,或以政府所有之經費、基金,所產生之
專利及技術移轉,除法律及合約另有規定外,其權益歸屬本校所有。
由非政府之校外單位經費所產生之專利及技術移轉,則依合約簽訂之
內容為準。本校兼任人員,利用本校資源所產生之專利及技術移轉,
另依聘約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校專任人員非利用本校資源所產生之專利及技術移轉,須主動以書
面通知本校,並說明其創作過程。若於認定上產生爭議,則得由雙方
推派代表組成商議小組共同認定。
第五條 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申請專利權或其他具專利性之智慧財產
權,應檢具研究發展成果相關資料及申請書,以自行申請或學校代為
申請方式辦理,採學校代為申請方式者請向創新育成中心提出。由其
他方式(含產學合作計畫)所衍生之技術移轉應檢具技術移轉合約書,並
依下列相關分類方式及程序辦理。
一、學校代為申請者,經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陳
請校長同意,委託專利代理人向專利主管機關辦理專利申請;申
請費用除資助機構補助金額外,所餘費用及其維護費用由本校支
付,其專利衍生利益之分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二、經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審核未通過或自行申請者,得由發
明人以本校為申請人名義自費提出申請,俟取得專利權後,得經
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評估是否代為維護其專利。決議由本
校代為維護該專利權者,其衍生利益之分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
款辦理;惟決議不予維護該專利權者,得由專利發明人自費維護,
其衍生利益之分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辦理。
三、由本校所維護之專利權到期後須由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決
定是否展延其維護期。本校不繼續維護該專利權者,得由專利發
明人自行維護,其後所衍生利益之分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辦
理。
四、評審後不予推薦之案件,發明人可於審核結果通知後30 日內提出
複審;惟每案申請複審以1 次為限。
第六條 專利及技術移轉或其他技術移轉所產生之權益(含權利金或衍生利益
金)於扣除所支成本及回饋資助機構的部分後,其分配比例如下:
一、由本校提出專利申請所衍生出之技術移轉授權者:
(一)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60%
(二)系所:5%
(三)學校:35%
二、自費提出申請,但其專利權由本校維護者:
(一)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70%
(二)系所:5%
(三)學校:25%
三、自費提出申請,且專利權由發明人自行維護者(含先前專利由學校
提出申請維護,後續變更為自行維護者):
(一)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80%
(二)系所:5%
(三)學校:15%
四、其他技術轉移:
(一)技術所有人:90%
(二)學校:10%
五、若是由政府委託計畫研發成果衍生出之技術移轉,則依政府委託
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六、若由創新育成中心經理協助媒合成功者,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
團隊)、技術所有人須分配10%給創新育成中心經理。
第七條 專利及技術移轉審議委員會承辦案件所需經費,由研發處以業務費統
籌編列,且學校應自分配至學校之技轉金額之20%列為後續全校專利申
請維護費用基金。
第八條 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應負義務如下:
一、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應負保密義務,除事前經
本校書面同意者外,在完成申請專利前,不得公開研究發展成果。
亦不得擅自利用研究成果或其所知悉之任何相關機密資訊,將前
述成果或資訊洩予第三人知悉,或提供第三人使用。
二、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
訴願及異議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
三、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應配合研發處實施該發明
之推廣及運用。
四、申請人、發明人(創作人或研發團隊)就相關研發資料,應詳細
記載,妥善保存供日後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報請董事會核備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法規
中華民國95年03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0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3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0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7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6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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