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05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
六條第一項與「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特訂
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編制內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
「專任教師」 )每任教滿6年應至與本校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與任教領
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以下簡稱「產業研習」)至少半年。
半年以960小時計算(1日以8小時為限),得以累計方式計算研習時間。
本辦法所稱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係指專任教師之任教科目
為各系所認定之專業或技術性質科目。
第三條 非教授專業科目或同學年度內教授專業科目學分數未達總授課學分數
半數以上之教師、體育室或年滿60歲之教師,免予進行產業研習。
第四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應與系上完成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合作機構為優
先,並有以下三種形式,各形式可搭配累計: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下簡稱「深耕服務」):
專任教師得自覓廠商至合作機構或產業研習,以實際產業研習期
間計算。
(一) 教師權利:
1. 經核准參與深耕服務之專任教師,依其帶職帶薪服務時間
採計升等年資。
2. 專任教師深耕服務期間得申請免受教師評鑑,但須經系、
院、校教評會議通過。
(二) 教師義務:
1. 專任教師於深耕服務期間需返校義務授課每週 1 門課。
2. 專任教師於深耕服務期間應遵守服務單位之相關規定。如
專任教師在服務期間發生違法失職情事者,應自行負責,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3. 專任教師於深耕服務期間應與合作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
並於返校 3 個月內完成產學合作契約之簽訂,半年至少 20
萬元以上(含)。
(三) 申請流程:應於每年 3 月繳交經系、院、校教評會認列資格
後之申請表至研發處,但參與過深耕服務之教師 3 年內不得
再提出申請。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
商品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以下簡稱「產學合
作」):專任教師得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技術
移轉案、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
(一) 認列原則: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專題研究(含產學合作)計畫
認列要點」辦理,並以金額每 500 元為 1 小時累加計算,且
不包含校內補助款。
(二) 申請流程:專任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
應於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表件(產學合作
計畫書、產學合作契約書、產學合作成果報告書),並經申請
單位主管認列資格後送研發處登錄。
三、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
下簡稱「深度研習」):專任教師參與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
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一) 研習期間:以每年寒、暑假期間為原則,如無法於寒暑假進
行之專任教師,可利用假期、假日或週末時間完成。
(二) 教師義務:受教育部相關計畫補助之經費,應於研習結束 2
週內核銷補助費用。
(三) 申請流程:應於深度研習前繳交申請表,並經申請單位主管
認列資格後送研發處登錄。
第五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應於每次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繳交研習時數證
明書及結案報告書。
第六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時數累計達960小時,須繳交時數認列總表及相
關表件(申請表、契約書、研習時數證明書及結案報告書)至研發處,以
提送「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核發產業研習證明書。
第七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期間,若有造成智慧財產權侵權、人事、設備
之損失,應由研習教師自行負責。
第八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依教育部「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
究實施辦法」施行生效日(104年11月20日)後執行者,始得採認。如在
辦法施行前已開始進行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僅可採計施行生效日後之
執行期間。
第九條 專任教師若有下列情況,不受第八條相關規範限制,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專任教師如有中斷任教期間,如留職停薪(育嬰、侍親、在職進修
研究、借調)、病假超過28天、產假或其他事由經簽奉校長核可者,
該期間不列入6年計算,產業研習完成時間延長得延後辦理。
二、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於擔任主管職務期間不併入6年內計算,完
成時間得向後延長。
三、本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專任教師至與本
校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不適用此辦法。
第十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前,應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
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
行等事項。
第十一條 專任教師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產業研習之經費之來源,得視教
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之多寡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5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
六條第一項與「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特訂
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編制內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
「專任教師」 )每任教滿6年應至與本校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與任教領
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以下簡稱「產業研習」)至少半年。
半年以960小時計算(1日以8小時為限),得以累計方式計算研習時間。
本辦法所稱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係指專任教師之任教科目
為各系所認定之專業或技術性質科目。
第三條 非教授專業科目或同學年度內教授專業科目學分數未達總授課學分數
半數以上之教師、體育室或年滿60歲之教師,免予進行產業研習。
第四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應與系上完成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合作機構為優
先,並有以下三種形式,各形式可搭配累計: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下簡稱「深耕服務」):
專任教師得自覓廠商至合作機構或產業研習,以實際產業研習期
間計算。
(一) 教師權利:
1. 經核准參與深耕服務之專任教師,依其帶職帶薪服務時間
採計升等年資。
2. 專任教師深耕服務期間得申請免受教師評鑑,但須經系、
院、校教評會議通過。
(二) 教師義務:
1. 專任教師於深耕服務期間需返校義務授課每週 1 門課。
2. 專任教師於深耕服務期間應遵守服務單位之相關規定。如
專任教師在服務期間發生違法失職情事者,應自行負責,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3. 專任教師於深耕服務期間應與合作機構簽訂產學合作案,
並於返校 3 個月內完成產學合作契約之簽訂,半年至少 20
萬元以上(含)。
(三) 申請流程:應於每年 3 月繳交經系、院、校教評會認列資格
後之申請表至研發處,但參與過深耕服務之教師 3 年內不得
再提出申請。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具有技術移轉、
商品化或其他對產業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以下簡稱「產學合
作」):專任教師得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技術
移轉案、商品化或其他具體成果。
(一) 認列原則:依「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專題研究(含產學合作)計畫
認列要點」辦理,並以金額每 500 元為 1 小時累加計算,且
不包含校內補助款。
(二) 申請流程:專任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
應於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表件(產學合作
計畫書、產學合作契約書、產學合作成果報告書),並經申請
單位主管認列資格後送研發處登錄。
三、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
下簡稱「深度研習」):專任教師參與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
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一) 研習期間:以每年寒、暑假期間為原則,如無法於寒暑假進
行之專任教師,可利用假期、假日或週末時間完成。
(二) 教師義務:受教育部相關計畫補助之經費,應於研習結束 2
週內核銷補助費用。
(三) 申請流程:應於深度研習前繳交申請表,並經申請單位主管
認列資格後送研發處登錄。
第五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應於每次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繳交研習時數證
明書及結案報告書。
第六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時數累計達960小時,須繳交時數認列總表及相
關表件(申請表、契約書、研習時數證明書及結案報告書)至研發處,以
提送「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核發產業研習證明書。
第七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期間,若有造成智慧財產權侵權、人事、設備
之損失,應由研習教師自行負責。
第八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依教育部「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
究實施辦法」施行生效日(104年11月20日)後執行者,始得採認。如在
辦法施行前已開始進行之產業研習或研究,僅可採計施行生效日後之
執行期間。
第九條 專任教師若有下列情況,不受第八條相關規範限制,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專任教師如有中斷任教期間,如留職停薪(育嬰、侍親、在職進修
研究、借調)、病假超過28天、產假或其他事由經簽奉校長核可者,
該期間不列入6年計算,產業研習完成時間延長得延後辦理。
二、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於擔任主管職務期間不併入6年內計算,完
成時間得向後延長。
三、本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專任教師至與本
校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不適用此辦法。
第十條 專任教師進行產業研習前,應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
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
行等事項。
第十一條 專任教師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產業研習之經費之來源,得視教
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之多寡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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