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1-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光宇藝術中心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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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光宇藝術中心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7年06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光宇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本中心組織章 程第三條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光宇藝術中心諮詢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活動之政策、執行及藝文資源之專業諮詢。 二、籌議本中心年度工作內容及未來發展。 三、審核本中心受理展演活動之申請及內容。 四、審核本中心典藏之藝術作品、文物及圖書。 第三條 本會置諮詢委員5至7人,執行秘書1人,由本中心主任兼任,諮詢委員 就音樂、戲劇、舞蹈、美術等校內外專家學者及熱心推動藝術教育人士 中遴聘,陳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本會委員任期1年,連聘得連任,任期中如出缺時,依前項程序遴聘適 當人選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召開定期會議1次,由委員推舉主席主持會議,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並視展演活動等需求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校外專家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 本會開會時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決議事項需有出席人員 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本會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表時間 :
2017-07-12 11: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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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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