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7-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出境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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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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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生出境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學則與相關規定訂定學生 出境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處理本校學生於 肄業期間出境,學業及學籍有關事宜。 第二條 本校學生出境研究或進修之境外大學校院,以教育部認可、非設立於本 國地區之境外學校。 出境研究或進修不包括選修境外學校在本國地區之遠距教學、函授課 程、境外學校設立於本國地區分校之課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之學生如下: 一、經所屬系所推薦並經校長核准至境外大學校院研究、修讀雙聯學 位或科目學分者。 二、政府機關遴選至境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經本校選派為有合作關係之境外大學校院交換學生者。 四、經所屬研究所推薦並經校長核准出境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五、依就讀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境實習或見習者。 六、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境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七、代表國家出境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八、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境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九、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 十、其他經校內程序核准者。 第四條 學生出境期限規定如后: 一、以事假出境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公假出境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以休學出境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四、以實習出境者,以一個學期為原則。 五、依第三條第一、二、三、四款之規定出境進修者,以一年為限,並 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休學。 學生請假天數(應含出境前、後)之計算,應以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處 理。 第五條 學生出境期間未辦理休學者,仍應按規定辦理註冊及選課,若出境期間 影響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考試。 第六條 學生依第三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出境而未辦理休學者,其於出境 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由本校依學分抵免原則酌予承認,其出境進 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第七條 本校採認學生境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單,經教育 部核准出境者,應於備註欄註記教育部核准出境文號。 第八條 學生出境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應依本 校學生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應另向其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或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第十條 學生出境,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 金,或其他未規定事項,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03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9月12日法規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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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14: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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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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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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