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06日臺教技(四)字第1030194321號函備查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 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教育法令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 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得於規定時間內,依照各研究所規定申請 學位考試。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第三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設置委員3人至5人,除論文指導教授外,校外委 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惟指導教授不得 擔任召集人。 第四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 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五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或指導教授與碩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配偶。 二、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第六條 學位考試申請經該所審查合於規定者,由該所將論文與提要、考試方式 (口試或筆試)、時間、地點及擬聘校內外考試委員名單,經會教務處複 核無誤後,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並辦理有關考試事宜。 第七條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 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除論文指導 教授外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時,始能舉行。 第八條 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本校及國 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學位授 予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文。 第九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由出席考試委員評定 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評定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 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 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研究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 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 於1月31日前,下學期應於7月31日前送達。 第十二條 凡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其申請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 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 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 機關(構);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07月0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1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教育部台技(四)字0950179503號函備查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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