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628-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成績更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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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成績更正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成績更正程序有所依循,特依據 本校學則及專科部學則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成績更正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研究所、日間部及進修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成績為學業及操行成績,包含各科目學期成績、補考後之 學期成績。 前項所稱補考,係指學生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之規定,向教務處 申請期末考試請假經核准後所舉行之補考。 第四條 學生學期總成績經教師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於成績輸入截止日期後,未 申請並經教務會議核可,不得更改。 第五條 學期總成績公布後,學生如對該學期成績有疑義時,應依「元培醫事 科技大學學生學期總成績複查暨申訴辦法」申請書面成績複查。 第六條 學期總成績如因教師疏忽造成錯誤者,得由授課教師(班導師)填妥 本校成績更正申請書並檢附足資證明之資料,轉請各系(所)、處、室主 任簽核,操行成績由班導師提出申請轉請學務處生輔組簽核。 第七條 成績更正應由任課教師(班導師)提出申請,由各系(所)、處、室主任 進行初審,並提送教務處註冊組後提交教務會議,進行複審,經教務 會議通過後准予更正成績,成績更正審查若因資料不全、補交報告、 全班成績計算方式不統一者均不予受理。 第八條 教務會議召開時,提出申請更正成績之授課教師(班導師)應列席說 明。若任課教師(班導師)未列席,視同放棄成績更正之提案。惟教 師因疾病或特殊事故確實無法列席,事先提出經教務長同意者得委請 系(所)主任(學生所屬系(所)主任、開課系(所)主任或通識教育中心主 任)代為說明。 第九條 成績更正需經教務會議二分之一(含)以上成員出席,並經出席成員 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十條 成績更正案如涉及退學時,應經教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始得 更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05月0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9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3月30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9月1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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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14: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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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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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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