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3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 加強與境外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境外學校)學生之交流學習,依據大學 法第二十九條及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校 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學校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協助 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由本校與境 外學校共同或分別頒授學位。 第三條 依本辦法規定,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至少四學期,其在二校實際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 滿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至少二學期,其在二校實際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 滿十二個月。 依前述規定在二校修習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須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大學院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規定之大學院校。 第五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擬具包含 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學位學 程)、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發展處及教務處審核,再提請行政會議討 論通過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擬推薦赴境外修讀或接受境外學校修讀雙聯 學制之碩士班研究生,應另行簽訂包含中、英文版本之「碩士論文共同 指導協議書」,經系(所、學位學程)、院務會議決議,送教務處審核, 經教務長簽署後實施。「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及「碩士論文共同 指導協議書」所應包含項目另定之。 第六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 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學位學程)、 院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七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彙整申 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本校規定之相關表件,寄送本校教務處,俾便辦理 甄審入學事項。 第八條 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其入學申請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 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經核准入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日期,辦 理健康檢查及註冊入學。註冊時應檢附已於境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 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該保險證明並經我國駐外 館處驗證。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 住宿及生活輔導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 格之科目及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受理本校學生申請至境外修讀雙聯學制, 應於甄審結果公布後,彙整申請通過之學生名單,送教務處備查。 第十三條 經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學生,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 科目、學分及成績,依本校「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學 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 限,得於當學期開學前二週,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 務處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就讀。 第十五條 經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 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應依大學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等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1日教務會議通過
發表人 :
廖子萱
部門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QR Code :